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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出台配套办法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不予认可

时间:2007/11/4|

阅读量:1135|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年11月04日来源:新华网
   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深圳华为、沃尔玛等企业出现大规模“裁撤”员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昨天(11月3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国家有关部门将出台配套办法,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不予认可,违规操作的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企业和工人平等保护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在鼓励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同时,也体现对企业的平等保护。例如,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用人单位均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以及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员工,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对合理合法的竞争上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依旧可行。
  新法充分考虑到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经济性裁员条件,包括“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违法裁员可予以撤消
  林景青说,《劳动合同法》纠正目前劳动关系的不合理现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常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常做法相一致。这既有利于劳动者稳定职业,熟练掌握技能,也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减少企业频繁换人的损失,企业也是受益者,因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在没必要“谈虎色变”。
  林景青指出,按照现行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职工辞职,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裁(判)决予以撤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王道斌 通讯员 梁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