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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明年实施

时间:2007/11/7|

阅读量:1128|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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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年11月07日    深圳商报

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明年实施

工伤事故多企业多缴保险费

【本报讯】(记者徐恬通讯员王彤)如果企业一年中工伤事故多发,那么下一年该企业就要多缴工伤保险费,反之则可以少缴保险费。记者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昨天举行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起正式实施。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副局长黄贵权介绍,截至9月底,我市有13万家企业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约766万人,其中农民工690万人,我市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全覆盖目标。

目前,我市的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分类来缴费:第一类是低风险行业,如服务业、银行业等,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交;第二类是制造业和建筑业等较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交;第三类是石油加工、化工原材料等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交。为了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调控作用,促进企业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发布了《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工伤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保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收支率(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和工伤事故率(当年度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月平均人数占该单位月平均参保人数的比例)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按照暂行办法,第一类低风险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第二类、第三类高风险行业实行浮动费率,根据相应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工伤事故多发、工伤保险费收支率高、工伤事故率高的用人单位,将上浮费率。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起正式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用人单位对市社会保险机构调整后的新缴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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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情形不纳入评估范围

有以下七类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发生的工伤保险补偿费用及工伤事故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及工伤事故率的计算范围: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疾病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7.非在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的工伤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工伤复发的。


作者:徐恬通讯员王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