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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翁被关一年无罪释放欲申请国家赔偿

时间:2007/11/8|

阅读量:1117|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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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年11月08日华龙网-重庆晚报
富翁被关一年无罪释放欲申请国家赔偿
  任洁/制图 1.被发包单位举报。 2.一审被判刑3年。3.向法院提供大量证据后,法院终审判其无罪

  “我现在一切都只有从头开始了!”说这话的是千万富翁尹晓波。几天前,他被市五中院宣判无罪,并当庭释放。这几天,他一直在为自己能在建筑界东山再起而奔忙,还要申请国家赔偿。

  工程完工 灾难到来

  据悉,今年44岁的尹晓波是渝中区人,从83年开始在建筑业打拼,朋友刘某称他有千万家产。

  2004年6月,尹从重庆某置业公司手中承包大渡口翠湖龙庭综合楼项目工程,标的3200万元。置业公司在承包合同中任命他为该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管理。随后,尹晓波按照合同约定,自己先行垫资上千万元,并组织人员施工。2005年11月,翠湖龙庭综合楼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没想到的是,灾难随之而来。

  被判有罪 当天上诉

  去年5月,置业公司向警方举报,说尹晓波挪用了30万元资金,未在限期内归还。很快,尹晓波被执行逮捕。今年7月2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尹晓波构成挪用资金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

  “我与公司仅是承包关系,30万元也是公司按照合同支付的进度款,凭啥说我挪用了资金?”尹晓波对判决不服,当天提出上诉。一同帮忙奔走的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孔华,到相关部门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尹晓波不具备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也没有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宣告无罪 准备再起

  市五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尹晓波与重庆某置业公司的承包合同中,有任命其为项目经理的表述,但无聘用合同,也无任命项目经理的相关待遇,故不能以此认定尹为该公司员工,也就不具有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另外,置业公司支付给尹的30万元属于进度款,所以挪用资金一说也不成立。今年10月29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撤消九龙坡区法院的判决,宣告尹晓波无罪,当庭释放。

  尹很感慨,自从出事后,生意上的朋友们纷纷离他而去,女友也与其断交。

  “尽管一切都要重新开始,但我相信能东山再起!”昨天,尹晓波说这话时显得乐呵呵的。但记者发现,他的眼神中难以掩饰内心厚重的苍凉。

  记者 徐其勇 实习生 刘翰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