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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韩氏兄弟涉黑案两名主犯伏法

时间:2007/11/9|

阅读量:1173|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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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年11月09日 燕赵都市报
河北沧州韩氏兄弟涉黑案两名主犯伏法
二审宣判后,被告人被押上囚车。丁力辛/摄

  本报讯(通讯员韩元恒、丁力辛 记者吴艳霞)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依法作出刑事裁定,核准省法院对沧州韩氏兄弟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主犯韩洪润、韩洪义的死刑判决。昨日上午,韩洪润、韩洪义在沧州被执行死刑。

  2006年11月,省法院判决认定:自1998年以来,韩洪润、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纠集他人,通过暴力、威胁、贿赂、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从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非法买卖或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行贿,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经营,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占用农用地,销赃,强迫交易,帮助毁灭证据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有其他违法行为。在1998年4月至2002年8月间,他们破坏易燃易爆设备16处,在大港油田南部油区石油管道上打孔盗窃石油7288.32吨,价值1227.64万元;迫使大港油田三次改变输油管线,直接损失达90余万元;在大港油田南部采油区盗窃作案12起,盗窃原油8670吨,价值1136.081万元;为寻求“保护伞”行贿46起,行贿总金额44.5万元;非法经营原油,净化后销售2682吨,总价值477.84万元;非法开采石油869吨,总价值152.3万元;寻衅滋事9起;故意伤害3起,致3人轻伤;聚众冲击国家机关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16.75亩;非法买卖枪支3支;非法持有枪支6支、子弹2828发。

  省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洪润、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予以从重处罚,并依照我国刑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分别对韩洪润、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数罪并罚,决定对韩洪润、韩洪义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处罚金人民币651万元;决定对韩洪生、韩洪军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处罚金人民币651万元;其他30余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于近日裁定核准省法院对韩洪润、韩洪义的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