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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改委拖欠中信银行6000万被判偿还

时间:2007/11/10|

阅读量:1141|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年11月10日 京华时报   
 政府部门欠贷6000万被判还

涉及黑龙江省发改委和中信银行 经调解双方达成还款方案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因拖欠中信银行828万余美元贷款,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被判偿还,黑龙江省政府亦被判担责。
 
 因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中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此案经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庭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方案。

此案要追溯到1987年。据市二中院的判决记录,当年4月30日,黑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后更名为黑龙江省发改委)从中信公司银行部贷出1200万美元贷款,年利率为9%,并协议由黑龙江省政府承担担保责任。据黑龙江省发改委说,此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为牡丹江制药厂。

银行部放款后,黑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分3次偿还了本金1000万美元,截至2005年12月份,尚欠本金200万美元及利息628万余美元。

中信公司银行部并入中信银行后,继承债权的中信银行在2005年底起诉,要求黑龙江省发改委和黑龙江省政府偿还拖欠的贷款。

开庭时,黑龙江省发改委表示其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本身没有经济收入,根本无力偿还如此巨大的款项。出于对中信银行资金安全回笼的考虑,也为了维护地方政府的信用,发改委一直在与牡丹江制药厂协调还款,但作用不大。

黑龙江省政府则辩称,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担保方,担保协议应认定无效,省政府因此不应成为被告。

经过审理,市二中院认定,当年的担保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但关于贷款等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应认定有效。法院据此判决黑龙江省发改委偿还828万余美元贷款,省政府也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据了解,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市二中院执行庭为维护省级政府声誉,避免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没有简单地对黑龙江省驻京办事机构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积极与黑龙江省政府、省发改委联系,并积极与中信银行协调沟通。最终,中信银行表示愿意减免部分债务,双方达成了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履行4000万元人民币的执行和解意见。目前,该案第一笔2000万元案款已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