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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25名女点钞员偷藏票款80万被判刑

时间:2007/11/13|

阅读量:1187|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年11月13日14:29   民主与法制时报 
在中国形形色色的贪污案中,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日前经办的一起案件,可说是中国女性贪污第一案。这个“第一”主要来自于其涉案的女性有25人之多,据办案人员称,一件贪污案件里,出现如此之多的女性,这在中国目前侦办的反腐案件中,实在是没有先例。
 
 
那么,25个柔弱女子为何会联手贪污呢?

翻开厚厚的案卷,我们看到的是一幕令人惋惜、令人震惊的“悲剧”。

举报牵出一伙“硕鼠”
 
2006年6月2日,这天上午,有人向湖南省衡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领导和保卫部门检举、揭发了该公司点钞中心复核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偷带并私分营运票款的情况。

点钞中心存在“偷盗”现象?这令该公司甚为吃惊。

因为点钞中心是集合了公司所有票款进行处理的机构,这里每天进出的钱款近百万,是公司的核心机构。它的漏洞,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效益。

公司高层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布置相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于2006年6月2日下午,在点钞中心的员工下班时,进行突击检查。

这次突击检查,让公司领导和保卫部门的同志大吃一惊。

检查中,发现点钞中心复核员夏湘莲的袜筒内,竟然暗藏1元票面的营运票8扎,共计800元。

检查发现,夏湘莲暗藏票款的袜筒与别人的袜子不一样。保卫部门人员从夏湘莲特制的袜子和随后的初步了解中,发现这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2006年6月15日,衡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在经过初步调查后,遂将此案移交给衡阳市公安局。在经过了解后,2006年6月25日,衡阳市公安局对此案正式立案侦查。

随着公安的介入,这起案件开始引起相关涉案人员的惊恐。

从2006年7月4日至27日,衡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点钞中心就有10名女性员工,先后前往衡阳市公安局投案。

随着案件的深入侦办,涉案的人数也越来越多。

相关政法机关也介入此案的侦查,并开始进行深挖。

因为涉案的都是女性员工,工作难度大,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侦查,相关部门成立了询问、外围、协调、安全四个小组协同作战。

随着案件的进一步深挖,办案人员发现涉案的人数竟然达到25人,涉案金额有80多万元,时间跨度达6年之久。

那么,在长达6年的时间中,她们是如何像蚂蚁搬家一样,将80多万元巨款搬出去的呢?

“漏点”80万巨款之谜

衡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始建于1950年6月,是为城市居民生产生活提供交通服务的公益性企业单位。有限公司下设五个营运分公司、一个轮渡公司、燃料公司、大修厂、驾驶技校、广告公司、开发公司等17个分支机构,公司主要承担市区、郊区的公交客运服务,兼营房地产开发。1998年晋升为国有大二型企业,2005年6月公司通过改制后,调整重组为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公司有营运车辆500多台,营运线路40余条,拥有员工2000多人。

如今,公司虽然进行了股改,但其承担的公交客运服务等功能没有变化。只是改制前后,员工的身份有所变化,许多职能部门没有变化。

改制前后,公司都有一个点钞中心。点钞中心虽不是一个管理科室,却是公司的核心部门。因为公司所有公交车的营业款,每天由相关人员专门收集上来后,统一集中到点钞中心,经点钞中心的点钞员清点后,再经过中心的复核员复核,然后由相关人员再送往银行。

衡阳是湖南的第二大城市,城市人口有100多万,衡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每天有数百辆车在营运。因此,点钞中心每天进出的票款近百万元。公司为了鼓励多劳多得,将点钞中心的点钞与复核人员的工资待遇直接与工作量挂钩,即多劳多得,按量取酬。这种本为激励工作热情的做法,在实际工作中却走了样。一些点钞人员在点钞过程中,为了赶工作进度,多得些报酬,往往将一些不便于清点的小面额钱币(一般为1元以下的钱币和硬币),未填入日报单即送到复核台让复核员复核。因此,实际进入复核台的钱数多于日报单上记录的余额。而这些小钱币,通常每日要多出几百元到两千余元不等,这种差额被工作人员称为“漏点”。

这种“漏点”,便为她们创造了“发财”的机会。

2001年10月底,因为衡阳市公共交通公司一些下属单位需要零钞,公司便安排企管办的李孝春、彭亚文负责为各分公司兑换零钞。李、彭两人每天将各线路总站存入公司户头上的银行存款回单(要兑换零钞的数额),拿到公司点钞中心复核台兑换零钞,然后将这些兑换的零钞,从点钞中心拿出来,再分发到各线路总站。

这是一份平平常常的工作,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李孝春、彭亚文却由此踏上了贪腐之路。

2001年11月份的一天,点钞中心的夏湘莲授意同事周玉玲,对前来点钞中心兑换零钞的李孝春说:“我们复核台‘漏点’的钱,由你帮忙带出去,与我们复核台平分如何?”

李孝春能自由带钱进出点钞中心,这一方便条件被复核台工作人员看中了。

面对复核台姐妹的请求,李孝春竟然没有拒绝。而且提醒那些姐妹,还有一个彭亚文。

李孝春对复核台的姐妹说:“这要问彭亚文,不知她同意不?”

没想到,周玉玲说:“彭会同意的。”

两天后,李孝春将此事告诉彭亚文,没想到彭也爽快同意了。一拍即合之下,这些姐妹开始里应外合,由点钞中心的职工将每天几百元至两千余元不等的“漏点”营运款,由李孝春和彭亚文与当日应兑换的零钞一起夹带出点钞中心。

对于带出的“漏点”款,李、彭从中扣除自己应分的份额外,余款交给夏湘莲和周玉玲。夏、周拿到票款后,即又分别在各自的家里和同事的家里等不同地点与中心的其他同事进行了平均私分。

尽管只是1元以下的钱币和硬币,却让她们在这一分一角中,尝到了甜头!

自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期间,李孝春等20人将“漏点”的公司营运票款8万元私分,每人从中分得赃款4000元。

4000元分到每人手中后,似乎风平浪静,它让这帮女人有了更大的欲望。

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夏湘莲与李孝春在点钞中心更衣室更衣时,对周玉玲等人说:“现在公司奖金分配不公,大家干脆自己搞点钱。”
夏湘莲的话得到了在场同事的赞同。

于是,为了带出更多的钱,她们将目光盯上了1元、2元面值的纸币为作案对象。由周玉玲等人在复核营运款总数的过程中,根据每日清点的“漏点”票款总数确定当天偷带数额,并用打手势、说暗语的方式告知夏湘莲和李孝春等人。

夏、李获知情况后,便将当天要偷带的成捆票款丢到工作台下塑料桶内,然后二人佯装弯腰在地上拾硬币,躲过监控器的监控,将塑料桶内成捆的现钞藏在身上或插在特制的袜筒里,待下班时,秘密带出点钞中心。尔后来到公司大门外的小巷里或夏湘莲、周玉玲家里及点钞中心更衣室等地点,与大家私分。

夏湘莲与李孝春因直接偷带票款,除平均分得1份赃款外,另得一份“风险费”,即双份,其他人则平均分赃。尽管能得双份,但夏湘莲与李孝春感到有太大的压力,为了共同承担风险,她们作出了另一个决定。

2004年1月份的一天,夏湘莲与李孝春在复核台对其他同事发起了脾气:“你们这些人只知道吃现成的,这样不行,以后每个人都要偷钱出去,每个人都要担风险,如果出了事,大家一起承担。以后我们先把钱带到厕所里,然后大家轮流到厕所里去把钱带出点钞中心。”

大家听后也觉得有道理,于是从那以后,夏湘莲与李孝春即将“漏点”票款带进点钞中心的厕所里,再由周玉玲等人从厕所里各自将票款带出点钞中心。

这样做虽然减少了个人风险,但夏湘莲与李孝春考虑:“这么多人上厕所带钱出去太显眼了,怕生事。”

于是两人便又承担了专门负责偷带“漏点”票款的任务。

随着带出次数的增多,这伙人的胃口也越来越大。

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夏湘莲与李孝春提出:“搞小额票面(指1元、2元纸币)太麻烦,不如搞5元面额的,这样方便,还可以多带钱出去。”

自此,刘利群便按照夏湘莲与李孝春的安排,将捆好的5元面额纸币递给周玉玲,周随后将该票款丢进工作台下的塑料桶内,夏湘莲、李孝春则用同样方式将票款偷带出点钞中心。

俗话说,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2006年6月2日,这一将票款偷带出点钞中心的违法行为被举报。此案随后被侦破,在侦办期间,夏湘莲外逃。

办案机关随后查明,从2001年11月至2006年5月期间,李孝春等24人(不含在逃的夏湘莲)利用复核公司营运票款之机,将营运票款秘密盗出点钞中心进行私分,共同贪污公司营运票款共计82.93万元。其中李孝春得赃款8万元,周玉玲、刘利群等另23人分别获得4.25万元至2000元不等的赃款。

25个家庭之痛

2007年7月17日,相关部门在侦查终结后,以李孝春等24人涉嫌贪污罪向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2007年10月11日,石鼓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刑事判决书。分别以贪污罪判处李孝春等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不等的刑罚。另有潘建华等7名被告人因贪污数额少,被免予刑事处罚。

2007年11月初,记者得悉,一审判决下达后,23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只有李孝春以量刑过重等为由,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

为了不让这种案件在公司重演,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不仅以此案为例,教育员工,而且开始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

因犯贪污罪,24人被相应处罚之时,留给这24个家庭的痛苦和耻辱,也同时降临。与此同时,对于逃亡在外的夏湘莲而言,其家庭同样要经历这份痛苦。

据该案经办人员说:“涉案的被告人在分享贪污‘成果’时,她们往往大手大脚花掉了,因此退回赃款,对于许多家庭来讲,都承担着巨大的经济压力。特别是那些经济条件本就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同时,有的被告人还会因此而失去赖以生存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