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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夫妻分居制度之构想

时间:2007/11/17|

阅读量:2335|

来源:朱运德

婚内分居协议见证或解除非婚同居见证
文本标签:律师见证

 人格、经济上的事由,或因共同生活而受严重危害等不能与配偶同居的正当理由。二为协议分居,是指夫妻可以契约方式约定分居,约定免除同居义务及分居时的有关权利义务。三为事实上的分居,指当事人既有客观的分居状态,又有主观上的分居愿望,但多数立法例不承认事实上的分居。
    外国法律对分居法律后果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一)暂时免除夫妻之间法律上的同居义务,在此期间双方个别居住,即使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也无须共同处理家庭事务,不存在夫妻性生活;(二)终止夫妻之间原有的家事代理权,但若第三人不知情,该夫妻仍就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三)分居时的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以杜绝对外交易的困扰,保护善意第三人;(四)法律上的夫妻扶养义务不能免除;(五)关于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监护)和抚养准用离婚后的亲权及抚养的相关规定。
    三、设立夫妻分居制度之意义
    夫妻分居制度的设立,可实现的法律功能有:1.易于认定当事人是否分居以及分居时间,给审判提供客观标准,避免当事人多次重复诉讼,提高审判工作效率。2.分居宣告明确了分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了夫妻财产及子女抚养。3.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提供正当途径的解脱,婚内强奸的法律困惑将不存在。4.对婚姻法夫妻财产制是一个有益的补充。5.分居制度的设立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终结了分居的夫妻双方不确定的权利义务状态,使当事人从重复诉讼的怪圈中挣脱出来。
    四、夫妻分居制度之立法构想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提高离婚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保护婚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性架构夫妻分居制度实有必要。具体设想为:
    1.编排在婚姻法第四章,章名定为:离婚与分居。
    2.必须由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鉴于宣告分居涉及子女抚养、财产权益等多方面权利,且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最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裁判,并赋予国家强制执行力。
    3.宣告夫妻分居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独任审判、30日内审结。
    4.明示分居的理由。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夫妻分居案件,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查明双方客观上已处于分居状态,或双方主观上都具有分居的愿望,并准备实施,应准予分居。(1)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往来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吸毒等恶习经规劝不改的;(4)感情不和的;(5)同居会危及一方或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其他情形。
    5.分居的法律效力及于以下五个方面:(1)中止夫妻同居义务,中止日常家务的相互代理权,停止夫妻生活。如当事人仅以违反忠实义务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分居期间子女交付一方行使监护权、抚育费的给付、探视权的行使比照离婚以后的相关规定。(3)为避免争端,免除夫妻间相互扶养之义务。为填补扶养请求权的丧失,因分居而无自立生活能力的无过错一方可以向他方请求资助,经济帮助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一次性的。(4)明确夫妻分别财产制,体现法律的严谨与公正。分居后双方当事人以各自的名义独立为经济行为,相应的债权债务为个人债权债务,以保障善意第三人权益,维护交易安全。(5)分居宣告的判决书送达后夫妻仍继续同居,或者在分居90日内自愿恢复同居生活,则分居时间中断,重新计算;分居满2年构成离婚的原因。
 季立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