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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律师持令取证的效力等同于法院

时间:2007/11/17|

阅读量:1194|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年11月16日08:55

  

  本报武汉11月15日电 记者胡新桥 当事人因受到各方面限制,无法或难以拿到诉讼的证据,将可能由律师持法院签的“调查令”直接取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透露,该院拟推行调查令制度,使律师取证具有法院取证同等效力。

  据悉,调查令是指由法院签发给律师,由律师代表法院进行调查取证的一项制度。调查令代表着法院,象征的是司法权威,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对恶意拒绝提供证据的单位,法院有权对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该制度明年将可能在武汉市中院知识产权庭试行。据该庭庭长李艺虹介绍,调查令的申请和使用有严格要求。律师申请调查令,须书面写明申请缘由。为防止律师滥用该制度,在每份调查令上须向被调查单位写明具体的调查内容、有效期限等。

  有关律师称,“调查令”对律师职业操守是一种肯定,该举措节约了审判资源。同时可以使法官只负责案件审理,尽量避免和当事人接触,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