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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债人在中学附近贴告示警告债务人孩子

时间:2007/11/24|

阅读量:1148|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年11月24日01:26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尹书月

  省会读者:为了催讨欠款,有人竟将催款告示张贴到欠款人孩子所在学校附近的线杆上,并使用恐吓性的言语相威胁,这种讨债方式太不合适了!

  昨日上午,记者闻讯来到省会谈固西街与槐北路交口附近路段,看到路边的几根电线杆上张贴着数张醒目的告示:“××中学×××同学,必须立即敦促你父×××、母××把所欠吴女士款项共计18700元整,一次性彻底还清,再次特别通知……最后时限延至2007年11月23日18点,自食恶果,后果自负!!!”告示的最后落款是:“全权代理人双立人。”

  “这种讨债方式太不合适了,大人之间的事情应协商解决,孩子是无辜的,不应该将矛盾转嫁到孩子头上。”众路人认为,告示公然张贴在该学校学生存放自行车的地方,明显是想通过孩子给家长施压,“还使用恐吓性的语言,这对孩子的影响肯定不好。”

  随后,记者向辖区派出所反映了此事。值班的高警官获悉后非常重视,他当即赶往现场实地了解情况。“这种行为显然不合适。”高警官表示,从告示透露出的信息看,这应该属于一起经济纠纷,“催债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使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向孩子施压明显不当。”高警官表示将对此拍照取证,并通过校方做进一步调查。

  该中学生所在学校有关人士得知情况后非常震惊,并对此种讨债方式表示谴责,“我们将安排教育处做好学生思想工作,不能让孩子出事。”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的康君元律师明确表示,“张贴告示催债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康君元说,从告示内容看,这应该属于一起民事纠纷,当事双方应该通过合适的、合法的正当途径解决问题,不应该牵连到无辜的、不相关的第三人。“在公开的、不特定的场合公开张贴这种‘小广告’,会对未成年的孩子造成伤害,公安机关应介入调查。如果给当事的中学生造成了不良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张贴告示的当事人还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就应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