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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已不再将携带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证据

时间:2007/11/30|

阅读量:1156|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11月30日上午9:00,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助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书记韩孟杰,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郑文凯,劳动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教育司司长张建,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副主任孙美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张焕等做客新华网做客新华网,就“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实施方案等问题与网友进行网上交流,以下为本次交流的部分内容摘录。
    主持人今天公安部的同志没有在这里,您刚才讲商业性行为,商业性行为在中国是违法的。夫妻之间,通常来讲都不会有感染艾滋病,通常是因为有商业性行为,所以带到家庭里。如果在娱乐场所推广百分之百的安全套活动,我们在教养所也经过调查,非法卖淫送到那里教养,唯一的证据就是发现他们使用安全套了,所以把他们给送进去了。所以这里就有一个矛盾。

  韩孟杰

  在2001年时,中宣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一个通知,作为安全套的使用,公安部门不应该把它作为一个证据。据我了解,现在各地,由于我们开展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和公安部门进行了协调,公安部门已经不再将携带安全套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