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0日 新法制报 李秋玲
2004年2月19日,一男婴在某医院出生。出生时,男婴各项指标均正常。出生后三日,男婴被转到医院儿科住院治疗高胆红素白症,医护人员对男婴采取在左前额刮发方式进行头部输液,共治疗7天,花去医药费905元。现原告左前额被刮发处头皮萎缩,毛囊损伤,瘢痕性脱发。
男婴父亲孟小鹏表示,孩子出现瘢痕性脱发是由于建材医院治疗不当所致,要求院方进行赔偿,并先后申请当地医学会进行鉴定,但鉴定结论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随后,在多次找该医院要求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孟小鹏愤而将建材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此案中,孟小鹏先后申请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及中华医学会鉴定,均被答复不予受理。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接受治疗,双方医患关系成立,虽经当地医学会鉴定,被告对原告的治疗方法及用药均符合医疗常规,不属医疗事故,原告头皮出现的病变与头皮针使用以及用药之间无明显因果关系,但并未完全排除潜在的关系,医方尚存在病历书写欠规范、主动与患方沟通不够的缺陷,有一定过错,被告对原告应适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2万元,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则被驳回。(李秋玲、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