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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规定夫妻离婚时须宣读离婚声明

时间:2007/12/18|

阅读量:1179|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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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年12月18日   大江网-信息日报   
 本报南昌讯 记者钟金平报道: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要宣读离婚声明。但有人认为这似乎太不近人情。17日,南昌市民李女士就认为,办离婚时,如果再叫夫妻双方同时宣读离婚声明,这无异于往他们的伤口上撒盐。她希望能改一改这种做法。
 
不读声明离不了婚?

李女士说,她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上周末,当两人走进南昌某婚姻登记中心要求离婚时,工作人员叫他们当面宣读离婚声明,这让她好难受。李女士说,办离婚本来心情就不好,如还要大声宣读离婚声明,这样的规定对她来说就是精神折磨。可办理离婚的工作人员称,这是民政部的规定,不宣读离婚声明就不能办理离婚。

读声明是民政部规定

就宣读“离婚声明”规定,记者咨询了南昌东湖区婚姻登记中心的主任万义鹰,他称按照民政部提供的统一范本,夫妻离婚都要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也就是说,不仅在南昌,全国各地的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都要求当事人这样做。据称,通过宣读离婚声明可以辨别夫妻双方是否是真实、自愿离婚,也可以观察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俗专家认为该规定应取消

南昌市民俗专家梅联华说,在人一生感到心理压力最大的事件中,离婚仅次于配偶死亡列第二位。在有些当事人看来,离婚如同否定了一段生命,即使面对至亲挚友,也不知如何开口,这时再让他们当着外人大声宣读“离婚声明”,都会感到别扭、难受,有种羞辱感。

梅联华认为,办离婚要宣读离婚声明的规定到了该取消的时候了。怎样千方百计缓解因离婚带给当事人的痛苦,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才是有关部门应该做的。

当然,也有少数人认为,规定就是规定,办什么事都要讲规矩,离婚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这是体现双方当事人意志的一个真实表现,如果两个人的感情到了不可挽救的地步,宣读离婚声明又算得了什么?民政部门的规定没必要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