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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法官辞职后兑现好处费被判受贿罪

时间:2008/1/1|

阅读量:1139|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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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7年12月31日 法制周报-e法网  文峰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前审判员杨某,在职时为他人牟利,离职后收受钱物。2007年8月3日,杨在辞职三年后被深圳市检察机关刑拘,后被批捕,并以受贿罪被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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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政府官员下海或退休后,利用任职时的人情关系“创业”或收受他人赠物,对这种“期权”式交易的腐败案件如何处理,深圳这起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标本价值。

操控土地拍卖  

2000年12月,深圳市一公司因欠贷被南山区法院执行拍卖该公司一块土地50%的使用权,杨某正是该案执行阶段主办法官。

杨某未经抽签指定深圳某拍卖行拍卖该地,并授意其指定的评估公司压低估价。此后的拍地过程一波三折。原定于同年12月18日的第一次拍卖,因被执行人有异议被市中院中止。(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在另两次拍卖中,杨某极力为他人牟利。

2001年9月的第二次拍卖中,杨某同意拍卖行采用荷兰式拍卖(亦称“减价拍卖”)并拍出地块,后因被执行人有异议而放弃。

2002年4月的第三次拍卖前,该拍卖行股东陈某鼓动深圳某公司董事长郑某合作竞拍,再由陈某负责找关系以低价购进并卖出。为竞得该地,陈多次请求法官杨某帮忙,并承诺重谢。后因陈某出价低,该地被另一公司竞得,南山区法院后来撤销拍卖,将地块交由深圳市土地交易中心重拍。

2002年9月,陈某再次找到杨帮忙,杨某将该地有关情况泄露给陈。2002年9月5日,陈某与深圳某公司合作,以2050万元竞得该地。后因土地共有权人要求撤销拍卖,陈找杨帮忙,杨为此四处奔走。目前该地块仍处于查封状态。  

收干股价值三百万  

2004年2月,杨某从法院辞职,陈某同年7月送给杨某一家公司20%的股份,2006年5月再送给其某典当行35%的股份。此后,黄某注资到该典当行,成为大股东,并拒绝给杨某股份。陈某为补偿杨某,从自己在典当行49%的股份中拿出10%作为干股送给他。

2007年4月17日,陈、杨二人因涉嫌行贿受贿被检察机关传唤。(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为逃避制裁,杨于2007年4月和7月分别退出陈送的股份。7月24日,陈让杨去办理变更股份手续时,杨要陈先给50万元好处费,陈当场答应,并安排公司账户开出50万元转账支票给杨。7月25日,杨某将这50万元经同学公司账户转到自己成立的公司账上,该款现被检察机关冻结。经评估,杨某收受的股份价值总计296万余元。

法学专家斥为“期权腐败”

“这是典型的期权腐败案!”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的冯卫国教授认为,如今少数贪官为躲避在任期间受到法律制裁,在任期间骑“瘦马”,“下马”之后兑现好处。

近年来我国反腐力度加大,反腐形式的拓展,反腐斗争进入了“制度反腐”阶段,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时间差来获利。而此次法官辞职后收受股份和好处费,就是一起典型的“期权腐败”。(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2007年7月8日,最高院、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离职后受贿认定标准具体化,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据此,该法官应该以受贿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