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成本
离婚成本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离婚技巧
离婚技巧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
婚姻调查
婚姻调查
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
再婚家庭
再婚家庭
婚姻文书
婚姻文书
网站新闻
网站新闻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文学长廊
文学长廊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婚恋指导
婚恋指导
港澳台婚
港澳台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
继承赠予
继承赠予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
移民律师
移民律师
媒体关注
媒体关注
家庭权利
家庭权利

命案嫌犯临刑喊冤 法官发现新证据刀下留人(图)

时间:2008/1/8|

阅读量:1107|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1月08日 来源:新华网 
    
案发现场,两名受害人就在此屋里被劫杀。

劫匪就是从最高的窗户爬进去的。
  他,是被认定抢劫杀害两人的“罪犯”。2006年7月,他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执行死刑;在临刑前,他大声喊冤,法官在最后关头从案卷中发现了新证据,向最高法院请示后紧急叫停执行死刑。叫人惊诧的是,在被捕后的九次审讯中,他作出了相互矛盾的口供。其中,有罪供述四份,无罪供述五份。
  甘锦华的命运能否发生大逆转?目前,还是个未知数。
  现代版“刀下留人”
  “他从刑场上暂时捡回来一条命,最终结果还要等待法官重新认定。”昨日,被认定抢劫杀害两人的“罪犯”甘锦华在顺德法院重新过堂。2006年7月,他被佛山市中院判决故意杀人、广东省高院核准执行死刑,在临刑前他大声喊冤,省高级法院监督执行的法官在最后时刻从案卷中发现了新证据,向最高法院请示后紧急叫停执行死刑。于是,甘锦华的命运发生了大逆转。
  虽然昨日的庭审并没有结果,但是当事人代理律师对记者表示,情况比较乐观。
  法官刑场上紧急叫停
  2006年夏天,顺德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内。在佛山中院的主持下,多名犯下死罪的人在这里接受了宣判,这其中,就包括了被指控入屋劫杀两尼姑的甘锦华。就在即将执行死刑时,甘锦华高声喊冤引起了在场省高级法院监督执行情况的法官注意,在最后审核判决材料时,这名法官发现了审判材料中的一些疑点,于是在请示了高级法院有关负责人后,紧急叫停了对甘锦华死刑的执行。
  当事人:“我是冤枉的”
  昨天上午9时50分,佛山中院借用了顺德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对此案进行重审。甘锦华身材瘦小,留着平头,表情非常平静。在检察院简单地念完指控甘锦华犯有抢劫罪的起诉状后,甘锦华马上向法官表示了自己观点。看来经过了多次审判,甘锦华在庭上的应对已经非常“老练”了。他表示,公诉机关的指控全部没有事实根据,他没有劫杀两名受害人,而在阿豪家里的事情,只是因为他以前向阿豪借钱时,曾经被阿豪的老婆取笑,他一气之下,跑到阿豪家里用电击棒报复而已,并没有想过偷东西。
  他还说:“诉方的材料中有不少漏洞,例如说我不小心划伤了自己的右手,这不符合逻辑。我是惯用右手的,我用右手拿刀的话,即使真要伤手,也不可能伤到右手,而应该伤到左手。”
  律师:承认有罪缘于逼供
  甘锦华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检察院的指控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认定甘锦华有罪的主要证据是被告人的四份有罪供述以及两份法医学鉴定书。而被告人的四份有罪供述与其后的五份无罪供述相矛盾,并且该四份有罪供述是办案警察采取违法手段取得的,因此法院不能将该四份有罪供述作为定罪依据。苏律师说,被告人交代,四份有罪供述是办案警察采取了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并附加精神折磨而取得的。
  昨日庭审后,法官没有作出判决。
  前妻:“他见血就晕,不可能杀人”
  王玉萍原来是甘锦华的妻子,在去年6月份,她与被囚在看守所中的甘锦华离婚。她表示,婚后甘锦华一直很顾家,平时也很少与人结怨。“他见血就晕,根本不可能去杀人。”王玉萍说,结婚前,甘锦华陪他去穿耳洞,没想到耳针刚扎到她的耳垂边,一旁坐着的甘锦华“咚”的一声倒在地上晕了过去。甘锦华连鸡、鱼都不敢宰。
  王玉萍还说,从时间上看,甘锦华也根本没有可能作案,被控劫杀的案子事发时,她整晚与甘锦华在一起;另一起抢劫案发生时,她也和甘锦华一起睡到晚上十点钟,后来甘锦华就去上夜班了。
  观点大对碰
  村民:凶器都找到了 他肯定有罪
  昨天庭审结束后,记者来到了位于顺德陈村的案发现场。事发现场的庵堂内刚好有几名村民,对于甘锦华是否有罪,他们明显持肯定的观点。
  “事发后,警察已在他(甘锦华)的家里搜出了所有的作案工具了,这还不能证明整件事情吗?”村民们表示,在案发之后,就再也没有尼姑主持。平时,都是一些热心的村民来打扫打扫,但谁也不敢住在这里。
  记者还看到了当年劫匪进屋行劫的通气窗口,窗口离地面也有六七米,要爬上去已不容易,还要在爬上去后将上面的玻璃无声地拆下来,这也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事。
  新闻背景:甘锦华其人
  被控作案两次抢劫杀人 一审上诉后仍被判死
  佛山市检察院在2005年的公诉中称,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甘锦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陈村镇大都村尼姑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惊醒了住在里面的林某、周某两被害人。甘锦华即用木椅击打二人,随后用小刀将二人捅死。公诉还称,同年11月12日凌晨3时30分许,甘锦华窜到大都村某住宅,在翻找财物时正好被害人阿豪起床小便,甘锦华就持电击棒电击了被害人。佛山市中院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甘锦华死刑。
  甘锦华随后上诉。他称自己当日去案发现场是办理其他事情并放生鲤鱼,从没到过发生血案的被害人住所。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其用电击棍伤害阿豪一事也予以否认,称真实意图是去恐吓对方一下,因为阿豪与自己有过节。至于自己在九次审讯中作出不同口供,他表示自己迫不得已。
  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05年12月28日作出行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明、刘艺明、曾毅 通讯员阿华摄影报道)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