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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两名老乡轮奸后替二人求情(图)

时间:2008/1/17|

阅读量:1187|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1月17日台海网
女子被两名老乡轮奸后替二人求情(图)
被轮奸女子写的求情信

  台海网1月17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张清 陈捷 通讯员 成飞 小蔡 文/图)“虽然他们强奸了我,但那只是因为喝酒喝多了,才会做出那种事。”近日,受害者李玉婷替两轮奸犯向同安法院法官求情,她说两名强奸犯都是她的老乡,自己原来就对老乡印象不错,“作为案件的受害人,我请求你们在处理时,尽量对他们从轻处理。”

  受害女为何要帮强奸犯求情?在获得受害者的谅解后,强奸犯能否获得法官的从轻处理?

  事件:借口泡茶把女老乡骗进宾馆

  2007年5月28日晚上,段泽良和老乡黄鹏一起出去喝酒。酒后,小段跟黄鹏说,他最近新认识了两个女老乡,其中还有一位是老家的女校友,她们就在附近工作,可以叫她们来一起玩玩。

  这时,23岁的段泽良和18岁的李玉婷仅仅认识了一个多星期,通过几次电话,但后来打电话时,段泽良就叫李玉婷“老婆”,把她当成了自己的女友。

  当天,段泽良拨通了李玉婷的电话,刚好这天李玉婷和女友周燕都没有上班,她们答应在同安第三医院对面的车站见面。打过电话后,段泽良对黄鹏说:“那个女的很随便。”

  由于他们二人都觉得对方是属于较“随便”的女孩,因此,见面前,段与黄二人就约定,当晚要找机会和这两个女孩子发生性关系。

  见面后,周燕提出要去一娱乐场所玩,但是小段说:“我们刚刚喝过酒,还是去茶馆泡茶吧。”随后,他们两男两女在附近转了一大圈,没找到一个茶馆,就在同安车站旁边,看见一家宾馆。小段对两位女老乡说:“宾馆也应该有泡茶的,我们一起去宾馆吧。”刚开始,周燕不愿意一起去宾馆,但是,在两位男老乡的劝说下,她和李玉婷还是进了宾馆。

  进宾馆后,小段和黄鹏开了两个相邻的房间,617号房和619号房。李玉婷有些警觉地问“开房干吗”,段说,房间内的服务员也会提供泡茶服务。

  在房间坐了一会后,李玉婷和周燕起身走出房间,想离开。段泽良和黄鹏见状赶紧追了出去,段泽良将李玉婷抱进了619房间,黄鹏则把周燕拉进了隔壁的617房间。

  在619房间里,段泽良不顾反抗,强行和李玉婷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小段被捕后说:“李玉婷当时有点挣扎,但不是很强烈。”

  强奸后,他竟让朋友接着“来”

  不过,在617房间的黄鹏却进展不顺利。刚开始,他强行抱住周燕,还摸她。周燕挣扎了一会儿,就不反抗了,但是,她提出让黄鹏先去洗个澡。等黄鹏一进卫生间后,她就借机逃出617房间。

  没有得手的黄鹏很窝火,他在617房间里看了一会儿电视。“当时我酒后很兴奋,一直想找个女的发生关系。”情急之下,黄鹏给619房间的好友段泽良拨了电话,问他说,“有没有发生性关系?”段泽良说:“有。”

  得知段泽良得手后,黄鹏就要求说,他也要和李玉婷发生性关系。段泽良说:“刚开始我没同意,但是他硬说要,我推不过,才开门让他进来。”

  段泽良为黄鹏强奸自己“女友”提供了方便,他先是用被子罩住李玉婷,盖住她的头部和上半身。然后,他再关上灯,为黄鹏开了门,并示意黄不要出声。黄进门后,小段就躲到卫生间,接着,黄鹏上床和李玉婷发生了关系,整个过程,被子都盖着李玉婷的头部。李玉婷事后说,她并不知道第三次强奸她的是黄鹏。

  小段和小黄两人没有想到,逃出去的周燕报了警,段泽良和黄鹏被赶来的警察当场抓获。

  两人在事后供述,他们当时就想着和李玉婷发生关系。小段告诉警方,他平时听李玉婷讲话比较随便,所以认为李玉婷当晚会同意和他发生关系。但黄鹏随后也承认,李玉婷应该不会同意和他发生关系,因为当晚他们才第一次见面。(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意外:强奸犯曾是先进工作者

  段泽良和黄鹏被抓后,一五一十地交代了事情经过。但是段泽良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强奸。段说,他和李玉婷发生关系,属于“半推半就”类型,李玉婷虽有反抗,但不是太强烈。黄鹏倒是对强奸的指控没有异议,不过他认为自己和段泽良没有构成轮奸。

  这时在看守所的段泽良写了一份悔过书,表示对不理智的行为深感后悔与惭愧,并期望法官从轻处罚。在悔过书中,段四次表示向李玉婷道歉、忏悔,并说自己常常被噩梦惊醒。

  与此同时,黄鹏所在公司也开具一张证明,证明说黄鹏曾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心地善良,富有同情心,且在公司表现突出,有上进心,积极肯干,因此公司请求司法机关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尽量从宽处理。证明还说,小黄 “平时待人热情诚实,团结工友,关心别人,并乐于助人,颇得工友好评。”

受害女孩为强奸者求情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强奸的女孩李玉婷也为段泽良和黄鹏求情。

  李玉婷在写给法院的求情信中说:“我叫李玉婷,是强奸案的一名受害人,黄鹏这个人并不坏,主要责任也不在于他,而且他也没有对我采取暴力和威胁,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再说我和他是老乡,他喝醉了酒,一时糊涂,做了犯法的事。我请求司法机关能对他从宽处理,让他早点回到社会重新做人。”

  除了给法院写求情信,帮强奸犯黄鹏求情以外,李玉婷还向检查机关递交了一份自述材料,希望能从轻处理段泽良。她说:“我和小段是同一个乡的老乡,刚认识不久,但在交往中他给我留下不错的印象,案发当天晚上发生的事情,我都已如实向公安反映。后来,我听说段是因为当天晚上喝酒喝多了,才会做出那种事情。我提交给法院的那份自述材料,是想请求法院在处理时能对小段从轻处理。”

  李玉婷还向检察官说:“当时黄和段两人和我发生关系,确实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是强奸的。但考虑到我与段泽良原来是朋友,我现在已经原谅他了。”

  但是同安法院一审认为,不管两人平时表现怎样,或者被害人来求情,段泽良和黄鹏都已经构成了强奸罪,而且是轮奸,因此,同安法院一审判处段泽良有期徒刑十一年,黄鹏有期徒刑十年。此案历经二审,近日,厦门中院终审维持同安法院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为什么对强奸犯从轻发落?

  同安法院本案主审法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考虑到被告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因此在法定刑的基础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另外由于第一被告人对第二被告强奸被害人的行为提供了极其有力的帮助,反映出其主观恶性更大,因此对第一被告处以更重一些的刑罚。综合考虑各项情节,故作出如上判决。

  在强奸类型的案件中,强奸行为对被害人人身伤害程度的大小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如果被害人在被强奸后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那就说明强奸行为给其造成的伤害已经得到了部分恢复。本案中,法院量刑时,也把被害人的“求情”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而先进工作者则不是法定量刑情节。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法律不会因为一个人是人大代表或者先进工作者而对其从轻处罚,也不会因为一个人是身无分文、穷困潦倒而从重处罚。

  专家说法:受害人求情可酌情减轻

  黄健雄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虽然受害人已经谅解,还向法院请求从轻发落,但是案件已经进入公诉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受害人求情,不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但法官可以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理。这样宽严相济,可以更好地达到惩治犯罪的效果。

  量刑情节是指定罪事实以外的、与犯罪人或者其侵害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受害者人身危险性程度,并进而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处刑宽严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有法定和酌定两种。受害人求情,并不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即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但是中国传统思想强调“和”为贵,“和谐至上”;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量刑过程中,受害人的求情也可以作为衡量被告犯罪情节轻重的因素之一,可以由法院结合被告的认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酌定减轻量刑。

  另外,本案中,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和有无明显反抗来划分。不论犯罪者采用何种手段,只要违背妇女意志进行奸淫的,都构成强奸罪。有些犯罪者使用暴力手段不明显,或是受害妇女反抗不明显,但是,只要查明确实是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奸淫的,就应定为强奸罪。

  律师说法:什么情况可酌情减轻处罚

  林志铭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量刑处罚,例如刑法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范围以下量刑处罚,例如刑法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

  犯罪行为除了对被害人具有危害后果之外,还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因此,绝大多数公诉案件均不能因为被害人的谅解而减轻或免除刑罚,而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则可以因原告人的撤诉而终结对被告人的指控,从而免除刑罚。鉴于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包括罪行相适应原则,被害人的谅解是犯罪行为危害程度较轻的显著标志,因此,可以适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