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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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本报记者王浩
原告张大爷向道里区法院诉称,他今年86岁,老伴已去世多年,为减轻儿女负担,想找个老伴陪伴终老。2007年4月21日,他刊登了征婚广告。没过几日,59岁的吴某主动应征,通过几次电话和见面后,俩人于当年5月1日在外租房开始了同居生活。双方在同居期间,吴某曾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原告索要钱款共计5万余元,其中2.4万元作为彩礼钱,并由吴某在6月4日为其出具了一份2.4万元的收条。后因吴某家中有事,不能很好地照顾他,6月6日,张大爷搬回了自己的住处,与吴某提出分手。现他要求吴某退还彩礼费2.4万元,也可适当返还彩礼1.2万元,赔偿其经济损失1.7万元。
针对张大爷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吴某辩称:她和张大爷通过征婚广告相识,双方于2007年5月1日起同居,期间原告共分七次给被告2.4万元作为彩礼钱,并且原告曾为被告出具了书面赠与合同,写明:他自愿与吴某分开,吴某花他的钱,其中社保基金6000元,首饰费7000元,为其偿还外债8000元,购买衣物、化妆品3000元,合计2.4万元作为彩礼钱及对吴某感情的回报赠送给吴某。吴某认为,这份合同已明确表示2.4万元作为同居期间的彩礼费自愿赠与自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道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爷与吴某通过征婚广告相识并在一起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张大爷给付吴某彩礼2.4万元,此后双方并未缔结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金,应当返还。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2万元合理,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1.7万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存在,故法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返还给原告张某彩礼1.2万元。对此判决,原告表示不服,目前正向市中院提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