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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下白酒后醉死 参加聚会同事被判赔偿

时间:2008/1/23|

阅读量:1152|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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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1月22日重庆青年报

  年终聚会上因高兴多喝几杯,没想到喝下1斤白酒后醉死,昨日,记者从彭水县法院获悉,因助不力,死者的几位同事一审被判赔死者父母58512.87元。

  喝1斤白酒醉死

  被告袁进(化名)是从事广告制作的个体经营户,受害人田刚(化名)系其所雇佣的工人。2007年2月14日,被告袁进召开年终总结会,为感谢全体员工一年来工作上的支持,当晚便统一安排在县城某羊肉馆集体会餐,除代某等少数几人喝啤酒外,其余人员均喝枸杞白酒。

  袁进向全体员工敬酒后,田刚因高兴便频频举杯向同事敬酒,“今天大家不醉不归哟,来,干——”几杯白酒下肚后,田刚已偏偏倒倒,袁进及同桌用餐的人纷纷劝田慢慢喝,田在喝下约一斤白酒后,便不胜酒力,醉倒在地。同事冉某立即给田父打电话说明原因,让其来接人。22时许,田父将不省人事的田接回家中。直至次日凌晨1时10分,田父发现情况不对,遂将田送入医院抢救,田因急性酒精中毒导致心功能、肾功能、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被告袁进等人认为自己已尽到了规劝和救助义务,不同意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

  同事劝阻不力埋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田刚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了解自己的酒量,应充分预见到喝酒过量带来的严重后果,并进行自我控制和约束,因此应自行承担喝酒导致死亡的主要责任。

  作为聚会组织者以及同席者的被告,在聚会饮酒中,也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负有采取最必要、最适当的方式防止饮酒带来负面作用的一般注意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被告在席间有劝阻行为,但没有达到阻止效果,最终导致田醉酒死亡,所以应当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重青报提醒读者,时至年底,聚会时喝酒不要过量,同时周围的人应尽到阻止义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悲剧。

  本报记者 刘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