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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出警比承诺晚21分钟 求助人等待中死亡

时间:2008/2/1|

阅读量:1158|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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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2月01日 城市晚报

  徐恭树 记者 周和/报道

  本报延边电 因为110比承诺的出警时间来晚了21分钟,汪清县居民郑某在妻子抢救无效后将110告上法庭。近日,汪清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110出警的公安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原告郑某因不服判决,已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7日下午,汪清大川街居民郑某的妻子突然昏迷,16时38分,郑某拨打110求助,并告知了求助地点。因110民警没有及时到达现场,郑某于16时42分又拨打了一次电话,110民警于16时59分到达现场。110民警于17时将郑某的妻子送到县人民医院,但因抢救无效,17时20分郑某妻子死亡。

  在此事发生之前,汪清县公安局局长曾在县电视台公开承诺,县城所在的汪清镇内居民有事求助于110的,110民警5分钟必到。郑某认为,此次110迟到了21分钟,没有兑现公安局长当初的承诺,所以向汪清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110出警的民警行政行为违法,并向法院提供了电话通讯记录和医院门诊病志等相关证据。

  汪清县公安局110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110民警接到报警后,确实迟延到达现场21分钟,但是迟延出警并不是人为造成的,接到报警后,因110只有一辆车,在执行其他任务,另外《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没有规定到达现场的时间,110的救助和局长的承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并提交了证据:110出警记录卡二份,民警自述材料一份,用以证明110民警出警的过程。

  汪清县法院一审认为,110出警不是法定职责,是一种救助义务。《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受理求助范围包括: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此案中,原告报警的情形并不是孤立无援状况。所以原告的求助并不是110必须出警的范围。

  另外,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110出警到达现场的时间。公安局局长在电视上的公开承诺,110出警5分钟到达现场是公安局内部作出的决定,对外发布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郑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并于昨日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