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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擅自卖房被女儿告上法院

时间:2008/2/15|

阅读量:1104|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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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2月15日 新闻晨报

  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姚克勤

  晨报讯 女大学生孙崎的父母在没有告知女儿的情况下,私自将家中的房屋转让给他人,为了捍卫居住权,孙崎把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其与下家签订的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无效。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孙崎胜诉。

  23岁的孙崎和父母居住在陕西北路某号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是孙崎的父亲。孙父因向朋友金某借款达20余万元无力归还,遂在2004年8月30日与金某的儿子金营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万元,房款用来冲抵其债务。在合同附件《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意见书》一栏中,孙父代妻子和女儿孙崎签了字,并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孙崎的母亲也到场签署《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同意差价交换证明书》,但孙崎的签名则是由孙父代签。

  去年6月,孙父向金营提出将该房屋转卖案外人王平,待拿到房款后将15万元房款返还给金营,该方案获得金营同意。孙父在拿到王平的部分房款后归还了金营3万元。就在金营与王平申请办理房屋的差价换房手续时,孙崎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通知称房屋承租人已变更。一直被蒙在鼓里的孙崎这才知道房屋被父亲卖了,她于是一纸诉状把父母推上被告席,称父母背着自己私下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还冒充自己签名,此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利,要求法院判令该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无效。

  法庭上,金营辩称,孙父借款20余万元无法归还,故约定将房屋转让以冲抵债务。考虑到双方关系较好,该房屋一直由孙家居住至今。他与孙父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登记手续,应受法律保护。此外孙崎母亲名下有真金路一处产权房,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不影响孙崎一家居住。

  法院认为,公有住房转让承租权需事先征得共同居住人的同意,要有同住成年人签字同意差价换房书面证明。而孙父在签署转让该房屋时,擅自代理成年女儿孙崎在合同附件《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意见书》及《上海市公有住房成年人同意差价交换证明书》上签名。因此,孙父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获取的房款应返还给金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