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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死人后状告公路局

时间:2008/2/24|

阅读量:1104|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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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2月24日半岛都市报

  半岛都市报2月23日讯(记者 栾磊)孙某驾车在重庆南路将一名行人撞死。近日,孙某被李沧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拿到判决书后,孙某表示服判,但他提出自己之所以酿祸是为了躲避重庆南路上的一个大坑所致,因此,他将起诉青岛市公路局等相关单位。

  "闯关东"有奖征文大赛 哪里找8000以上的工作? 青岛小强新歌《拜年了》 IBM助阵小成本创业 据孙某介绍,2007年8月的一天,他驾驶着捷达轿车经过重庆南路与书院路交叉口处时,为躲避路面上一个大坑,将正在等着穿过马路的行人赵某撞倒。赵某被送入医院抢救一个星期后,最终不治身亡。经交警勘察,孙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死后,孙某被起诉。

  李沧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孙某与赵某的家人达成了调解意见,由孙某赔偿赵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万元。近日,李沧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后,孙某表示服判,但他提出自己之所以出车祸,是为了躲避事发路段的一个大坑所致,因此,他将追究青岛市公路局等相关单位的责任。

  今天下午,孙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青岛市公路局拥有该路段的产权,应该对该路段行使管理权,但是公路局对于该路段的路面没有尽到修整义务,没有保证该路段具备车辆行驶的安全性。所以,青岛市公路局应对此次车祸承担一定责任。孙某已经聘请律师准备状告包括青岛市公路局在内的相关责任单位。

  孙某的律师王先生也告诉记者,他目前已经接受孙某的委托,开始采集证据。他认为公路局负有对事发路段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事发路段有大坑,即使公路局没有及时修护,也应该在该危险路段及时设置应有的警示标志和防护实施,消除路面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