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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在北航宿舍楼顶坠亡 父母索赔62万被驳回

时间:2008/2/25|

阅读量:1118|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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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2月25日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闫先生的儿子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公寓找他哥哥时,从公寓楼顶坠楼身亡,闫先生夫妇将北航和该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公司一同诉至法院,索赔62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闫先生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闫先生夫妇起诉称,2007年9月7日,儿子小涛(化名)到北航学生公寓8号楼看望在该校就读的哥哥。物业公司的门卫明知小涛不是学生,仍让小涛进入公寓楼。事后据现场情况推断,小涛在长时间等候哥哥后内急,因未找到厕所,来到楼顶平台的护栏墙内侧小便,不慎坠落身亡。闫先生夫妇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62万余元。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当天凌晨5点45分,物业公司巡逻的保安发现小涛坠楼,立即对整个大楼进行了检查,发现所有窗户都是锁死的。上到楼顶后,发现楼顶的窗户被打开,楼顶角落放着叠好的衣物及眼镜。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了小涛他杀的可能性,所以小涛应该是自杀。事后据他们了解,小涛的哥哥确实在8号楼居住,但2007年9月6日晚上并没有人去找过他。楼顶上不但有警示牌,而且平台也不允许上人,因此他们没有任何过错。北航也称,学校既不是8号楼的所有权人,也不是管理方,因此对小涛坠楼也没有任何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小涛自行到北航学生公寓找哥哥时,从8号楼楼顶坠楼身亡,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属自行行为所致。8号楼虽然是北航的学生公寓,但小涛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行进入8号楼内,由于闫先生夫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北航和物业公司对小涛之死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闫先生夫妇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