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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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独生女儿6年前被杀,家住江北的张先生夫妇拿到了27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但凶手家境贫困,至今没有付1分钱。“好好的一个女儿就这样白白死了,我们还活着干什么?”6年来,张先生夫妇吃不下饭、睡不着觉,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张太太丧女后因身体每况愈下,6年中光医药费就花了十余万元。
“他们的情况不是个别现象。”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蔡钧律师表示,此类案件的民事赔偿执行率目前不足10%,几乎等于“空判”。
“她走的那天心情很好,临出门还和我抱了抱”
“她走的那天心情很好,临出门还和我抱了抱,开心地跟我说‘妈,我走了’。”谈起已经走了6年多的女儿,张太太眼眶湿了,“我都没想到,这是女儿跟我说的最后一句话。”
6年前的一天傍晚,张家的独生女燕子(化名)穿上漂亮的棉夹克,挎着包包与张太太告别,去单位上夜班。张太太像往常一样追到了门口,不忘叮嘱上夜班的宝贝女儿不要光顾美,晚上多穿点衣服。
听惯了妈妈临出门前的唠叨,燕子不耐烦地向妈妈撒娇道:“知道啦,知道啦。老说老说,你烦不烦啊?”“嫌我烦?等你生病了,不要来烦我。”张太太向女儿抱怨。乖巧的女儿看到妈妈脸上不悦的神情,立刻放下手中的包包,迎上前用双臂围抱着妈妈的腰,哄道:“谁嫌你烦了?我真的不冷嘛。”
燕子亲热地和妈妈抱了抱,看到妈妈脸上表情有所缓和,抓起背包,俏皮地跟妈妈告别:“妈,我走了。拜拜。”望着女儿下楼轻松愉快的表情,张太太万没想到,自己今生今世再也见不着自己的女儿了。
“以前,她天天都跟我说‘我走了’,我也不觉得有什么不吉利。现在,我越想越觉得这句话不吉利。如今我老伴出门,我们从来不敢说这句话,怕真的有一天‘走了’。”张太太伤心地念叨。
“女儿没有仇人,会不会是凶手搞错了”
“第二天早上,我特意给她热了杯牛奶放在桌上,想让她下班回家喝了再睡。”张太太回忆,女儿死去的第二天早上,她还蒙在鼓里。“左等右等,等来的是女儿单位领导和警察。”
女儿单位领导及刑警告诉张太太,前一天夜里,她女儿在单位一偏僻处被人残忍地强奸后杀害。“不可能。”张太太说,听了警方的讲述,她第一反应是:警方一定搞错了。“我女儿性格温和,人很本分,平时从来不和社会上的男孩子来往。以前,也没谈过恋爱。她才谈的一个男朋友,人也很老实,怎么可能发生这种事呢?”
在前去认尸的路上,张太太失魂落魄,她抱着“警方肯定将死者身份弄错了”的侥幸,一路都没有哭泣。但看到女儿的尸体,张太太终于忍受不住失声痛哭,责问已经不可能开口回答她的女儿:“怎么会这样呢?”
直到女儿下葬,张先生与张太太都搞不清,为什么平时跟人无怨无仇的女儿,会遭到这样的报应。为了搞清女儿平时结交的朋友都有哪些人,尽早抓到凶手,张先生夫妇寻遍了女儿以前的同学、朋友、同事、领导。得到的答复是:燕子这么好的女孩不会有仇人,更不会有异性仇人。
“既然我女儿没有仇人,那会不会是凶手搞错了?”女儿被害案告破前,张先生夫妇一直有这样的预感。
“他一句‘看错了’,我女儿的命就没了”
随着案件的告破,杀人凶手给出了答案:原来凶手李某是被人雇佣,雇佣他的人因失恋怀疑女友背叛自己,要求李某晚上给花心女友以“颜色”。谁知当晚已见过真人的李某认错人,误将外形相似的燕子劫持。
凶手归案后解释,本来他只想教训教训,并不想杀死燕子。但燕子拼命反抗,他才下了黑手。杀死燕子后,为制造假象迷惑警方,凶手将燕子强奸后,逃离现场。
“他一句‘看错了’,我女儿的命就没了。她死得好冤啊!”女儿被杀真相大白后,张先生夫妇久久不能释怀。张太太从此一病不起,一提到女儿就泣不成声。见到妻子如此伤心欲绝,张先生甚至想过陪妻子去看精神科医生。但张太太告诉他:“别花那个钱了,除了女儿,谁都治不好我的病。”
绝望之余,张先生为了得到一点经济上的补偿,在案件公诉前,向检方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状。法院经审理,判决凶手李某死刑,同时赔偿张先生夫妇经济损失27万元。但凶手李某临刑前告诉律师:“我愿意赔钱,但我没有钱。我只有一套房子,我老母亲还住在里面。”
“杀了人,哪能枪毙了就了事呢”
拿到判决的张先生为了得到赔偿替妻子治病,学起了法律,6年来,一直没间断。现在,赔偿是他最关注的问题,也是他学法的初衷。
“杀了人、犯了罪,总得震慑罪犯,法律不就是保护弱者的吗?哪能杀个人毙了就了事呢?”张先生强调着他对赔偿的理解。“一定要让做这个事的人的家属也感到羞耻,这笔钱是他们必须付出的代价。”张太太接过丈夫的话头,激愤地说。显然,仅靠严惩凶犯并不能完全达到这对中年丧女夫妇心目中的公平正义。
张先生表示,女儿已经死了,他们也没有了牵挂。此后,他将为赔偿兑现一事继续努力。相对丈夫的自信,张太太则没有什么信心,她说,现在她一身是病,无力追偿赔款,只能被动地等待这笔赔偿的到位。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率不到一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是长期困扰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全国性尚未解决的难题。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赔偿执行率不足10%。”一位长期从事刑事案件审判的法官说,这类案件执行成功不到一成,几乎形成“空判”。
据了解,司法实践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拿不到赔偿的问题,已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法官告诉记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果在民事上得不到金钱赔偿,极易产生上访、缠诉,导致案件审结后,不仅没有把原来的矛盾化解,反而激化了原告人与被告人以及与法院和法官的矛盾。
这位法官分析,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执行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被害人权利保护薄弱,立法上有缺陷、规定过于原则,尤其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数额等方面都不统一。”
另据一些法官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流动作案多,实际赔偿能力差,而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大多无职业、无固定收入,无能力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执行的原因之一。
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机制亟待建立
蔡钧律师表示,一项调查数据证实,南京各级法院近几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有90%以上被害人是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加之按现行法律规定,刑事犯罪被害人家属是拿不到任何精神损害赔偿的,造成无辜死去的被害人的家属常常放弃侵权索赔。
蔡钧认为,中国在立法上有必要仿效国外做法,即建立刑事犯罪案件被害人补偿制度。具体操作上,应成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明确赔偿范围标准和数额,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帮助被害人家属从绝望和绝境中走出。记者冒群
国外被害人补偿已成法律制度
很多国家早已立法由国家代替被告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英国1964年的“刑事损害赔偿方案”规定,对下列受害者提供赔偿: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因防止或意图防止正在实行的犯罪行为而受伤害者;因协助逮捕罪犯或协助负有制止犯罪发生任务的警察人员而受伤害者。
美国自1965年加利福尼亚州首先制定被害人补偿法后,绝大多数州都先后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政府赔偿已成为对刑事被害人经济救济的主要形式。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身体复原费用,体力丧失及抚养家庭能力丧失的补偿费用,丧葬费用,将来收入损失及精神伤害。
日本1981年通过了《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发放法》,规定对暴力犯罪造成死亡、重伤的伤害者提供一次性补偿。据京报网
十余省份“试水”国家救助制度
2004年,山东的两个中级法院———淄博和青岛,不约而同开始试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最早“吃螃蟹”的。
2004年11月,青岛中院开始试行“刑事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制度”。截至目前,共对60起刑事案件的130名被害人发放救助金133万元,其中,今年已对5起刑事案件的18名被害人发放救助金11万元。
2004年2月,淄博市政法委和市中级法院联合发文设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3年来,先后有9人共获26万元救助。限于资金,他们规定只对淄博户籍的被害人予以救助。
截至2006年底,浙江全省103个法院全部建立了司法救助基金,总额达4000余万元。
2007年下半年,广东省高级法院也开始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副院长陈华杰说,司法裁判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关口,国家应对那些最需要救助的刑事被害人施以援手。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全程参与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调研和相关文件的起草。他说,2006年有10个省份的法院开展试点,共向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24万元。2007年,试点工作扩大到十余个省份更多法院。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