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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与服务员冲突引发邻桌老人心脏病

时间:2008/3/1|

阅读量:1095|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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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3月01日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穗法宣) 70岁的老人肖某没有想到,吃饭竟然“吃来了”心脏病——邻桌客人与服务员争吵砸酒瓶,却将她误伤。她受惊吓导致心脏病发,要索赔,酒家却称事情与他们无关。这笔钱找谁要呢?

  吃饭吓出心脏病

  2006年4月29日中午约11时,70岁的肖某与家人相约到越秀区一家饭馆吃饭。吃到一半时,邻桌几名顾客因菜价优惠规定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当时,该席顾客喝了不少酒,其中一人情绪激动,二话不说便拿起酒瓶掷向服务员。酒瓶恰好在肖某附近落地,玻璃碎片划到肖的手,酒水也溅到肖某身上。老人受到惊吓,当即引致心脏病发。肇事的顾客看闯下大祸,溜之大吉。

  当天,肖某被送往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并住院治疗,至2006年5月8日出院,共住院9天,前后共花去医疗费6626.53元。

  出院后,肖某及家人要求酒家赔偿,但遭到拒绝;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投诉,因双方调解分歧太大,肖某随即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酒家赔一半

  庭审中,酒家认为此案是意外事件,他们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他们并不是侵权人,肖某应该找那几个闹事的顾客赔。

  但荔湾区法院认为,肖某受到的损害是他在酒家消费时被其他顾客掷酒瓶所致,掷酒瓶的顾客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肖某和酒家都不能找到这名顾客,导致无法追加他为被告。

  酒家是经营餐饮活动的法人,有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其经营活动场所内的顾客免受人身损害。该事件起因是顾客与服务员发生争议,服务员明知顾客喝了较多酒,情绪比较激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制止事件发生,以致对肖某造成损害,对此酒家具有过错。

  根据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酒家对肖某的损害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3448元给原告。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审理后,广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酒家未尽安保义务

  不是侵权人,为何酒家也要赔偿钱给消费者?广州中院承办本案的民庭法官认为,虽然酒家公司与伤人的顾客不是共同侵权人,无须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但酒家作为餐饮经营活动的法人,其服务员应能判断出顾客已经饮酒过量。然而,在该顾客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服务员疏于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能采取妥善的方法解决问题,以保障其他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存在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指服务场所的经营者)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好美酒家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当然,酒家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直接侵权人(那名伤人的顾客)再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