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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被法院认定属工伤

时间:2008/3/3|

阅读量:1110|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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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3月03日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实习生 蒋丽君 通讯员 黄法宣)员工下班途中惨遭车祸,公司却宣称其违规外宿导致车祸而拒绝承担责任,更质疑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随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该案在黄埔区法院审理终结,法院认定员工工伤属实,公司“禁止外宿”规定违宪不予支持。

  回放:

  区劳动局认定为工伤

  经劳动局调查核实:王某于2006年12月14日进入皇×公司,任机电维修工职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2007年1月2日下午,广州皇×食品公司员工王某下班后,在广园快速路的茅岗路口候车亭等公交车时,被一辆小型货柜车撞伤。后经黄埔区中医院诊断,伤情为“重度颅脑损伤、肋骨骨折、耳鼓膜穿孔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后皇×公司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随后,黄埔区劳动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王某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的伤害认定为工伤。

  对此,皇×公司诉称,根据公司规定,为便于公司管理及照顾职工的安全,禁止员工外宿。就此,皇×公司认为,王某擅自外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人身伤害,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

  违规外宿不影响工伤定性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04年3月至今,王某一直与其妻子居住在黄埔区南岗某出租屋。王某供职期间,皇×公司为其安排每日三个工作餐,王某每天乘坐公交车按时上下班,中午在车间休息,下午5时30分下班后,用完公司提供的晚餐再回其租住的家中。

  就此,人身自由、居住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皇×公司诉称“公司禁止员工外宿”,其意见与我国宪法精神相悖,故不予支持。王某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