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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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 (记者杨建林)深夜,摩托车配件经营及修理店突然冒出浓烟,还伴有焦臭……过路居民以为店面着火,急忙报警。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却看到了恐怖的一幕:一个瘦小男子正在焚尸灭迹!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摩修店焚尸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年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同时向死者家属赔偿36万余元。
杀害顾客手段残忍
马年强今年36岁,案发前在柳州市乐群路一家摩托车配件经营及修理店做修车工作。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25日晚10时许,马年强在其经营的店内,与前来更换摩托车配件的被害人唐某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马年强捡起店内的一根空心铁管朝唐某的头部猛击。唐某倒地后,马年强即在店内用菜刀割下对方的头颅以泄愤。次日晚上,他在店内对被害人的尸体进行肢解后焚烧。
据了解,焚烧当时,阵阵浓烟冒出门面,引起过路行人的注意,急忙打电话报警。马的亲人也先后赶到。但是,马年强却拒绝开门,一再声称正在“烧水洗澡”。公安人员采取措施进入门面,发现了马的罪行,将其依法拘留。
马事后交代,案发当时,唐某来店里更换售价为5元的摩托车离合线,由于临近打烊,马提出要多加3元钱“加班费”,对方不同意,两人为3元钱发生争执。马年强还称,在打斗过程中,唐某先抓住其头发,把其头部撞向铁架,马才拿起铁棍还击,并连续猛敲唐的头部,直到对方倒地不动。
曾做精神疾病鉴定
在案件侦查期间,司法机关为马年强做了第一次司法精神疾病鉴定。鉴定机构龙泉山医院得出的结论是,当前诊断马有精神疾病的依据不足,马的作案动机和目的现实,作案时具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评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然而,在法院一审过程中,马的辩护人、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仇胜平明确提出,马的精神有问题!根据仇的建议,法院对马年强重新做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另一家鉴定机构———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得出与第一次鉴定基本相符的结论,认为马虽然精神发育迟缓,但其作案时意识清楚,目的明确,同样认为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由此,柳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马年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此案定性,马在打斗中持铁棒猛击被害人唐某的头部,将唐击倒后继而肢解尸体、焚尸,其行为明显是杀人泄愤。他这么做的起因,马年强供述是:修车后唐某突然抓住他的头,撞向铁架。因仅有其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法院不予认定。根据现场停有被害人的摩托车、现场铁架上沾有马的血迹以及马的头部损伤等证据,可以证实双方有一定的打斗行为,马的头部受了轻微伤。由于无证据证实是被害人首先挑起事端,并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双方的打斗行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马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防卫过当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马年强对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了解,死者家属不服,提出上诉,此案正在二审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