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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学生酒后驾车致人死亡被判赔偿近9万元

时间:2008/3/11|

阅读量:1101|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3月11日南海网

  南海网3月10日消息:一名年仅13岁的小学生因酒后驾车,将一名刚满18岁的“准大学生”侯某送上不归路。今天,海南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一宗涉及学生、老师多方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师生聚会喝酒酿惨祸

  13岁小学生驾车致人死

  据了解,在三亚某中学就读的侯某家住琼中县国营岭头茶场,参加完2007年高考后,应约来到该茶场工人子弟小学教师李某家参加私人聚会,当天参与聚会的均是李某教过的在校小学生、中学生共11人。聚会用餐中,师生12人总共喝了20瓶啤酒。餐毕,学生提议到琼中县城营根镇唱卡拉OK。随后,师生12人分乘6辆摩托车,从茶场场部往营根镇出发。其中,高中学生侯某将其向邻居王某借来的两轮摩托车,交给茶场子弟小学年仅13岁的六年级学生黄某驾驶,由黄某搭载侯某前往营根镇。

  当晚9时30分,两人行驶至营根往岭头茶场方向2公里加200米路段时,因黄某喝酒,且年龄又小,采取的驾驶措施不当,致使两轮摩托车冲出公路,撞到公路左边水泥盖板上,侯某头部严重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身体受伤,两轮摩托车严重毁损。

  事故发生后,死者侯某父母向黄某的父母、摩托车车主王某等索赔未果,遂将国营岭头小学的上级单位岭头茶场、岭头茶场子弟小学、13岁的小学生黄某、岭头茶场子弟小学的教师李某、摩托车车主王某列为被告,向琼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以上各被告赔偿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8651元。

  一审判决师生各有责任

  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去年12月底,琼中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侯某和黄某应各承担40%责任,教师李某应承担20%责任,学校无赔偿责任。据此判令13岁的小学生黄某赔偿侯某父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875.4元;岭头茶场子弟小学的教师李某赔偿43937.7元。

  一审宣判后,黄某和李某不服向海南中院提起上诉。

  今天的法庭上,黄某请求法院追加岭头茶场、岭头茶场子弟小学、摩托车车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黄某的监护人认为,黄某是住校生,也交了住校费,如果他不住校了,或在外住宿,学校应通知家长解除学生的住校关系,但至今学校从来没有通知他们黄某不住校了,并办理解除住校手续。因此,学校在没有和他们办理解除监护权委托关系之前,学生发生的任何责任事故,学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摩托车车主王某将一辆很久没有年审的报废车交给侯某开,对此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辞的责任。而李某说,当时他已要求侯某和黄某等人不要去营根了,并叫他们回家,他已尽到了职责,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庭审中,死者侯某的父母侯某某、王某声泪俱下地哭述:儿子一向听话、懂事,是侯家的独生子,学习成绩很好,今年顺利地考上了大学,可梦寐以求读大学的他永远也等不到大学通知书了。现在侯某某重病缠身,并且已完全丧失了生育能力,他们的晚年不知将怎样度过?法院不应减轻学校、李某和黄某的过错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下来后,他们是想上诉的,但由于没钱交诉讼费……

  今天,法院当庭未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