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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被盗女子收罚单70多张 连带成被告赔偿7万多元

时间:2008/3/13|

阅读量:1111|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提示」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程文

 崔女士车牌被盗后,两年多来收到外地交警部门寄来的70多张交通违章罚单及肇事责任通知,令崔女士苦不堪言。近日,她又收到法院申请执行的通知,得知套牌车肇事后牵连自己成了被告,又因被告肇事套牌车车主下落不明,根据法院判决,负连带责任的崔女士需要向原告赔偿7万多元。

而整个事件中,崔女士一直没有接到审理法院传唤通知,交警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时也没有辨别出肇事车就是套牌车。

“唉……又来罚单了。”崔女士从信箱里掏出厚厚一沓信件叹了口气,在这两年里,经常收到这种信件的她,习惯性地皱了皱眉头就将信件丢在客厅茶几上。

崔女士知道,自己将会继续找来资料,继续写明缘由,继续拿着一堆挂号信到邮局一封封寄给各地交警部门。她知道,自己的车被套牌已经不止三四辆了。在这两年多时间里,虽然崔女士一再向各地交警部门解释,但因无法彻底消除违章记录,崔女士的车已经两年没有年审了。

罚单太多习以为常

据崔女士回忆,2005年11月14日,她将车借给小叔子刘先生,其将车停在华强北赛格附近时车牌被盗。“丢了后,就报警并登了报。”崔女士拿出当时的报警回执。就因此次车牌被盗,在随后的时间里,崔女士开始陆续收到各地交警部门车辆违章与事故处理书。

“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先前很多我都撕掉了。”崔女士说着,从袋子里掏出厚厚的几沓信件。据崔女士介绍,在两年多时间里,粗算起来,共收到各地交警部门寄来的信件约70封。

记者随便翻了翻信件,里面夹杂东莞、中山、惠州、湛江、韶关、河源和桂林等交警部门各式罚单。其中在2006年4月8日下午3时46分和50分,分别有湛江和江门的两单闯红灯罚单。“几分钟内我怎么可以分别在湛江和江门?”崔小姐很无奈。

令崔女士哭笑不得的是,前几天竟然接到一个来自新疆喀什地区男子的电话,称想买她的车,询问该车以前过手多少次?在崔女士说明对方要买的是套牌车时,对方称知道了,不想买了后挂断电话。

昨日,崔女士已联系律师,准备相关材料证据,打算本周五去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请再审。

罚单不止竟成被告

春节前几天,车主崔女士突然接到罗湖区法院执行局一徐姓法官的电话,电话称法院有一份来自东莞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告知其是被告,要求来法院处理。

一头雾水的崔女士连忙向法官解释原因说明自己的车被套牌,但自己成为被告却想不明白。难道是套牌车肇事严重遭到起诉?在和东莞市人民法院多次联系未果后,因工作繁忙,崔女士慢慢淡忘此事。

但在近日,崔女士又多次接到罗湖区法院执行局电话,称再不来法院,就要强制执行。

昨日上午,记者和崔女士来到罗湖区人民法院,在三楼执行局办公室,一杜姓法官提供了一份来自东莞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原告诉称,2006年11月1日晚8时30分,被告杜×安驾驶粤BOJ628轿车在东莞市望牛墩镇望洪路和一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三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在判决书的判决部分提到,被告崔×英对被告杜×安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罗湖法院执行局杜法官补充说,肇事者杜×安现在下落不明,负连带责任的崔女士将承担赔偿原告损失76360.41元。限期内若不交款,将到事主账户银行强制划款。

“我都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怎么突然成被告,更没接到法院诉讼通知,还要替套牌肇事者买单!”崔女士很生气。

■质疑 1

未被传唤却被认定拒不到庭

崔女士表示,在庭审前,其从未接到东莞市人民法院传唤通知,案件审理情况自己更无从得知。但在已下达的判决书上显示,被告崔×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罗湖区法院杜法官推测,可能东莞市人民法院确实联系不到被告后直接贴出公告,崔女士没看到此公告所致。

“那些交警部门可以准确打到我电话,开的罚单可以一字不差寄到我家,罗湖的法院可以联系到我,东莞的联系不到我本人?”在崔女士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上,记者看到所留地址一致,各地交警部门罚单均寄往该处。

■质疑 2

交警部门分辨不出套牌车?

在该判决书中,有段称当时的交通事故已由东莞市交通局交通警察支队望牛墩大队做出的《第(2006)01202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

“交警部门难道连是不是套牌车都分不清?”崔女士极为气愤。据她介绍,在这之前,因套牌车违章或肇事,崔女士曾多次接到各地交警部门电话,有次去东莞处理事故时,看到交警扣留的肇事套牌车和自己车一模一样,但在一周后打算取证拍照时,该交警部门称因缺乏法律依据,套牌车被人领走了。

■律师说法

交警有过法院草率

深圳市晟典律师事务所安星律师:崔女士的遭遇原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首先,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候,本应当查清肇事车辆的真实身份,因此,事件中交警部门存在一定的行政错误。其次,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送达传案时,过于草率地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致使“居有定所”的崔女士被视为“下落不明”,从而缺席受理,使其丧失了澄清事实的良机。

崔女士应当尽快向做出已生效民事判决的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当然,法院在了解情况后也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还崔女士一个清白。

采写:本报记者 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