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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者转户口后家属多获赔40万元

时间:2008/3/15|

阅读量:1103|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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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3月14日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曾毅 通讯员李忠存) 昨日,记者从顺德司法局了解到,日前经过顺德区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城镇居民标准,二审改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顺德居民陈某的5位亲属医药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计56万多元。

  案发:

  珠海乘坐无牌摩的酿惨祸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06年8月7日17时,顺德区杏坛镇人陈某,搭乘刘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珠海市香洲区横琴石博园门口,与张某驾驶的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客车相撞,陈某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生前是顺德区人民政府在珠海经济特区设立的某单位的一名合同工。

  “当时交警判定是无牌驾驶的刘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但刘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了。按照我们之前处理的珠三角地区的案例看,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也要负连带责任。”为该案作辩护法律援助处代理律师刘志超说道。

  一审:

  法院判被告赔偿19万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的父母、妻儿等5人,向顺德区法律援助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区法援处及时开通“绿色通道”,指派该区法律援助处刘志超律师负责承办。“陈某是家庭的最根本经济来源,两个孩子在上学,妻子又有病,父母都70岁了,所以这宗赔偿案对这个家庭日后的生活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006年12月18日,刘律师代理5名受援人,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刘某、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受援人医药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68662元。

  一审判决时,法院依据农村户口的标准计算赔偿金,判令被告连带赔偿5名原告医药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仅197964元。

  二审:

  获改判赔偿增至56万多元

  “关键是以何种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刘志超说道:“因为陈某的户口上写了‘农业’二字,所以法院按农村户口标准进行判罚。”

  之后,刘律师翻查了大量有关资料,发现2004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统一全市户籍管理,本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由此断定,虽然户口本上显示陈某及其5名亲属为农村居民,但上述《决定》出台后,陈某及其5名亲属实际上已经成了城镇居民。

  “而在2004年后,佛山市两级人民法院判决类似案件时,都是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为此二审我准备了相关案例文件。”刘志超介绍。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依据城镇户口的标准计算赔偿金,改判陈某的5位亲属获赔56万多元。

  律师说法

  此案意义非同一般

  这起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索赔诉讼,有着不同一般的意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法律援助处该案辩护律师刘志超说道:“受害人陈某户口上写着‘农业’二字,所以在一审时按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但实际上根据2004年佛山市政府出台《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顺德区居民实际上属于城镇户口,两种类型户口的差别,使得赔偿金额相差了将近40万元。

  而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也标志着佛山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所确立的全市城镇居民身份,在外地司法审判实践中普遍得到认可,刘志超说道:“举个例子,如果有顺德区户籍市民在外地,比如深圳、东莞也出现了类似的案件,此案就是一个极佳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