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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无法证明冒牌派克笔非己所售被判赔

时间:2008/3/18|

阅读量:1101|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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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3月18日大河网-河南商报
商家无法证明冒牌派克笔非己所售被判赔
街头派克笔广告商报记者 丁洁/摄

  -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冯海明 杨成国 陈启辉

  你有过买到假货的经历吗?若买到假货,商家不认可,你也证明不了这个假货就是当初购买的那个怎么办?

  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冒牌派克笔”案作出终审宣判,消费者胜诉。

  一支冒牌派克笔无标记产品举证成难题

  2006年10月19日,郑州市民王启亮在庆丰文具店购买了一支派克笔,花费500元。时隔一个星期,王启亮再次来到该店,要求退货,他说,这支派克笔是个冒牌货。

  文具店不认可,认为此笔非彼笔,王启亮手中拿的冒牌派克笔并非当初购买的那支。

  双方协商不成,王启亮一纸诉状将庆丰文具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货返款。庭审中,王启亮拿出了2份证据,派克笔和购物发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民法》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王启亮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冒牌派克笔为当初在庆丰文具店购买的那支。判决驳回王启亮的诉讼请求。

  王启亮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王启亮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已经竭尽所能,从形式上提交了自己所有能提交的全部证据。

  在双方对购买派克笔的事实均认可的情况下,基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文具店应当举证“此笔非彼笔”。因文具店也无法举出令人信服的证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王启亮胜诉,文具店退货还款。

  谁来证明“此物非彼物”判决结果引发各方争议

  河南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支持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二审判决消费者胜诉,对商家不公,“将来势必影响到包括派克笔在内的所有无标记产品的纷争,也可能引发更多的恶意诉讼”。

  “除了房子、汽车等大件商品有标记识别外,将来几乎所有的小件商品都没有标记,发票等书面凭证上也无法证实‘此物即彼物’。”陈波说,“一旦发生纠纷,商家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比如,我上午买个皮包,下午换个仿制品要求退货,商家岂不是很冤枉?”庆丰文具店负责人也说出了自己的担忧:“如果将来更多的人拿着冒牌货要求退货咋办?”

  而河南擎天律师事务所的孙有傅律师,则认同二审判决,“除了发票和派克笔,消费者还能拿出什么证据,谁也不可能24小时处在监控中?”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马新文说,这属于因举证困难致事实难以查明的情况,与商家相比,消费者相对弱势,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二审法院这样判并无过错。但是,基于公平原则,法院还应同时兼顾商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