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成本
离婚成本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离婚技巧
离婚技巧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
婚姻调查
婚姻调查
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
再婚家庭
再婚家庭
婚姻文书
婚姻文书
网站新闻
网站新闻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文学长廊
文学长廊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婚恋指导
婚恋指导
港澳台婚
港澳台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
继承赠予
继承赠予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
移民律师
移民律师
媒体关注
媒体关注
家庭权利
家庭权利

男子因借记卡被网上消费2万元起诉银行

时间:2008/3/22|

阅读量:1118|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3月22日今日早报

  □通讯员 辛成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没有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借记卡内现金在几个月内却被人消费2万多元,在杭州经商的陈先生以此为由,把当事银行告上法院,要求索赔相关的损失。江干区法院昨天上午公开审理后,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在现实生活中,存折里的存款被人冒领,储户有充分证据向银行索赔,银行被判全部赔偿的判例也不少。但借记卡、包括信用卡内的现金被人划走,谁该承担责任,业内人士认为本案具有示范意义。

  事主:没开通网上银行怎么会少钱

  31岁的陈先生在凤起路花鸟市场经商,2004年2月,他办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平时也不常用。

  去年9月,陈先生偶然去查询时,竟发现卡内存款少了2万多元,去银行核实后,陈先生被告知这些钱是去年5月至9月间在网上被消费的。

  陈先生说自己根本就没消费过这笔钱,因为借记卡一直在身边,本人也没有去开通过“网上银行”。

  借记卡内的现金无端少了2万多元,陈先生认为银行对此有责任,并应赔偿相关损失。

  银行:网上支付等同于本人行为

  “不管事后以何种理由否认,都应视为本人行为。”被告银行引用《电子签名法》辩解,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登录了服务系统,输入了正确的银行卡密码,开通了电子支付功能,就等于本人使用了电子签名,发生问题应自己承担责任。

  银行方面还提出,不排除陈先生将银行卡的信息告诉了他人,或保管不当外泄或被他人盗取等,如果上述信息被他人掌握,并借此开通网上支付功能进行消费,出现这种情况责任也应由持卡人承担。

  “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银行方面表示,如果陈先生没有将个人信息透露,那就是有人盗取了陈先生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密码进行了犯罪活动,法院应中止本案的审理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争议:银行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银行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显示,陈先生开通网上银行的时间是去年5月26日,而根据借记卡章程约定,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者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对此,陈先生认为,他自己没有消费,也没有委托他人消费,更没有把金穗通宝卡密码有意无意地泄露,在这种情况下却被他人消费了2万多元储蓄款,如果是在网上被他人盗取密码而消费,那也是银行的责任。因为他在与银行签订储蓄卡协议时,并没有授权或约定可在其本人不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开通任何网上银行或网上电子支付等业务。

  事发后,陈先生已停止金穗通宝卡电子支付业务。提起诉讼后,他要求银行归还其储蓄款本金22166.9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23064.67元。

  法院昨天审理后,将择日对本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