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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4月1日实施 赖账罚款翻10倍

时间:2008/3/28|

阅读量:1103|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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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3月28日  大洋网—信息时报  李朝涛等 
 
新《民事诉讼法》4月1日起实施,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头头”将被拘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穗法宣) 赖账不还,不仅“老赖”最高可以罚款30万或拘留,那些老赖们的“帮凶”,不协助提供“老赖”信息的工商、税务、车管所领导都要面临着拘留!4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将正式施行。昨日下午,时报记者采访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跃南,一一给读者解析其中亮点。
 
“老赖”罚款翻10倍

依据旧的《民事诉讼法》,对付“老赖”,个人罚款最高1000元,单位罚款最高3万元,可以说“不痛不痒”;“老赖公司”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甚至可以毫发无伤,因为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只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此,新法加强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力度。新法第104条第一款,将罚款的金额全部扩大10倍,个人罚款最高1万元,单位罚款最高30万元,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对于仍不履行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不再通知立即搜查

之前,按照法律要求,法院执行员应当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向老赖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这个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有时却成了法官头上“紧箍咒”,被“老赖”充分利用。

刘跃南对记者说,有些案件中的“老赖”,法官怀疑他会转移财产,可以采取搜查,冻结等强制措施,但必须得先发通知给他。不发通知还好,一发变成了是在通知老赖赶紧转移财产,于是,等到过了规定期限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时,已经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此,新法在第216条规定了“立即执行”措施,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时,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新法第224条规定,被执行人有意隐匿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住所进行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政府部门有协助义务

去年,在广州大道南,发生了一起当街“拍卖”判决书事件,而此前佛山,及全国其他一些地方也屡屡发生此类事件。“法院的文书拿出来卖,这说明了什么?法律的尊严没了,老百姓对政府的行为失去了信心,这是很危险的!”刘跃南在说到这个问题时显得有些激动,又给了记者说了一件不久前的事情。

广州市几名人大代表跟随广州中院亲身体验“执行难”,一起去车管所、税务局、房管局、银行等部门查资料,首先遭遇的就是“拿号、排队”,拿出法院的证件也没用,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有关部门不协助,法院能拿他们怎么样?

而新法对此专门有了这样一项新规定,“对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可以对有关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和拘留,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明文规定可曝光老赖

“以前我们对‘老赖’们媒体曝光、限制出境、上诚信黑名单,但那都只地方的规定,不是法律,一些‘老赖’经常质问我们有何法律依据,我们也会经常有些底气不足,但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就可以毫无顾虑地这么做了”,刘跃南很高兴地说。

新法231条规定,对于那些面对债务破罐破摔,不久又改头换面、照旧潇洒的“老赖”们,将采取媒体曝光、限制出境、上诚信黑名单等一系列措施,建立一整套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和个人诚信档案。该制度将允许当事人、社会公众查询,并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相连接,逐步从法律、经济、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制裁,使“老赖”在社会上生活得没有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