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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找人冒充前妻去公证处卖掉前妻房产

时间:2008/3/31|

阅读量:1137|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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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3月31日 重庆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卢勇刚) 夫妻离婚,房子归妻所有。但还未来得及过户,前夫竟找了个跟妻子长得几乎一模一样的人冒充她,到公证处公证卖房。前妻知道后,将前夫和公证处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从渝北公证处了解到,被骗的公证处不承担民事责任。

  离婚后房屋归妻儿

  1995年初,家住渝北区的王军和妻子樊清,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很快登记结婚。1年后,儿子出生。然而,随着儿子年龄的长大,双方感情也开始疏远。

  2006年5月底,双方因感情不和,到渝北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儿子跟随女方居住,一套房子属婚后共同财产,归女方及儿子。但女方并没有到房产部门进行产权变更。

  带“妻子”公证卖房

  2006年8月,王军带着“妻子樊清”来到渝北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两人出示了真实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土地证和“结婚证”,公证员审查了有效证件,确认两人是“夫妻”。“你提供的内容必须真实,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告知了王军办理公证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审查后,公证员出具了授权委托公证书。办理委托公证后,王军“夫妻”很快将房子变卖。

  不久,王军前妻樊清来到公证处,称自己早已离婚,来公证的人也不是自己,要求赔偿房屋损失。

  妻子状告公证处败诉

  2007年6月,樊清将王军和渝北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所有房屋损失。最终王军道出了事情原委:原来他找了一位跟樊清长得几乎一模一样的人冒充“妻子”,办理了公证,并且“结婚证”也是假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渝北公证处主任肖利称,在办理该项公证时,明确告之了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法律后果,并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

  法院认为,导致樊清房屋被转卖的根本原因,系王军提供虚假证件所致,法院判处王军赔偿樊清损失15万元,公证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房屋公证程序(简要)

  应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二)房产所有权证。(三)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卖房申请书和评议房价单等。(四)房屋买卖合同草稿。(五)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公证员受理后,应查明:(一)所出卖的房屋,产权是否明确。(二)出卖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有房屋或与其他人共有的房屋。(三)出卖人和收买人对房屋卖行为是否都出于自愿。(四)出卖的房屋是否已被作为抵押物或已被查封等情况。

  公证员经过详细认真的审查和调查研究后,认为一切情况符合条件和有关规定,即可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文中王军、樊清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