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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许霆案属特案特判(组图)

时间:2008/4/1|

阅读量:1123|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4月01日 东方网 (来源:信息时报)
专家称许霆案属特案特判(组图)
许霆父亲进入法庭即被传媒追访。摄影 时报记者 萧嘉宁

专家称许霆案属特案特判(组图)
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说尊重判决结果。摄影 时报记者 萧嘉宁

专家称许霆案属特案特判(组图)
重审宣判后,许霆本人表示不会上诉。摄影 时报记者 萧嘉宁

专家称许霆案属特案特判(组图)
何建贵称许霆案的判决结果给了他们为儿子翻案的希望。摄影 时报记者 萧嘉宁

  重审宣判盗窃金融机构罪名成立,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属特案特判

  □专题撰文 时报记者 李朝涛 张立璞 实习生 付修刚 通讯员 穗法宣

  专题摄影 时报记者 萧嘉宁

  “被告人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对其减轻处罚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昨日下午,广受关注的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审判长手头判决书的最后这几句话刚念完,法庭里顿时响起一片惊叹声,从无期徒刑锐减到5年有期徒刑,许霆本人对此变化表示“不上诉”,而许父则坚称儿子无罪。

  500人旁听席记者占了一半

  昨日下午3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大法庭,可容纳500人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其中一半是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包括港澳地区媒体记者,其余则为一些关注本案的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法律界人士及高校学生。许父如往常一样,乍一出现就被老记们的“长枪短炮”包围,被追问“你希望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你想不想还钱?”等内容,应接不暇的许父露出无奈的笑容,一旁的法院工作人员则一直劝阻记者不要在法庭内采访。

  在一片闹哄哄之中,15时13分,时隔1个月后,许霆再一次出现在法庭的被告席上。他的出现让法庭内出现了短暂的平静,检察官、法官陆续就座后,法庭开始宣判。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大约20分钟后,终于读到了关键内容:“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审判长话音刚落,法庭上顿时响起一片嗡嗡的议论声。

  记者随后从判决书中了解到,法院的这次再审结果,不仅像原来的判决一样,认定了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全部驳回了许霆本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而这两点一直是广被质疑两大焦点问题。另外,既然是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为何从无期徒刑一下子减到5年有期徒刑?特别是判决书中的“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字眼,不仅使在场的一些一直关注本案的记者存疑,参与旁听的一些法律界人士也颇为不解,甚至有人惊呼称这是法院迫于媒体压力下的结果。

  许霆案两次宣判 从无期到5年

  一审宣判

  时间:2007年11月20日

  判决结果: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重审宣判

  时间:2008年3月31日

  判决结果: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甘正培庭长判后答疑——是机器出错许霆恶性较小

  宣判后,广州市中院专门为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由刑事审判二庭甘正培庭长结合判决书里面的内容,就媒体关注的几大焦点问题详细进行了判后答疑。

  1、“替银行保管说”缺乏事实依据

  记者:许霆曾在重审开庭时称他只是“替银行保管财产,没有想占有这笔钱”,许霆有犯盗窃罪的主观恶性及犯罪所必备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吗?

  甘正培:许霆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没有按银行卡上的电话号码联系银行相关部门,更没有像其辩解的那样在取款后向所在单位报告和上交款项,而是连工资都不要了便携款逃匿。由此可见,许霆所谓“替银行保管财产”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有悖于常理,不具有可信性。

  纵观许霆整个作案过程及作案后的行为,许霆的主观恶性明显,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许霆取款前查询过自己的银行卡余额,明知卡内只有170多元,第一次取款1000元后又查询了余额,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账的情况后,连续、主动170次指令取款,时间前后长达3个多小时,直至其账户余额仅剩1.97元为止,在此过程中,许霆两次把赃款拿回宿舍,再返回现场取款。其取款的方式、次数、金额、持续的时间等客观事实均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性。许霆恶意占有银行资金达173826元,依据法律规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

  2、以为银行不知道属“秘密窃取”

  记者:许霆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

  甘正培: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至于柜员机旁有监控录像只是银行的一种防范手段,并不影响许霆行为的秘密性特征。

  许霆供述,明知其银行卡内仅有170余元,在第一次取款和查询后已意识到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仍然连续170次取款173826元,并供述“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这均证实了许霆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故许霆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

  3、盗窃柜员机资金即盗窃金融机构

  记者:盗窃柜员机内的资金应当视为“盗窃金融机构”吗?

  甘正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故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4、属于特案特判须报最高法院核准

  记者:《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最低法定刑是无期徒刑,而重审判决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甘: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反而在盗窃后携款逃匿,案发后又没有退赃。重审判决之所以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是在自动柜员机发生异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二,许霆是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使用本人银行卡指令超出余额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比如撬门撬保险柜等),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许父坚称“不满意”“不还钱”

  许彩亮承认判得不重但仍要上诉,对儿子当庭表示不上诉不赞同

  “许霆案”之所以能够引起全国媒体如此关注,与许父不停与律师借用媒体力量分不开,许父已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而在2月再审开庭中,许父的“判我儿子10年以上有期徒刑坚决不还钱”话一出口,使原来一边倒的媒体开始向相反方向倾斜,指责许父“不厚道”。昨天,得知儿子有罪情况下,许父再次说出同样的话,甚至在法院门口拉起横幅表达不满。

  许彩亮脸上没有丝毫喜悦

  昨天下午4时多,许霆案宣判后,各地媒体记者立即聚拢,将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团团围住。此时,许彩亮脸上并没有丝毫喜悦神情,面对着众多记者提出的同一个问题:“是否对这个结果满意?”许彩亮一边在法院工作人员保护下走出法院大门,一边对着数十只伸向自己的话筒表示“我不满意!”

  拉横幅“有错≠有罪!”

  “对于这个结果我是不满意的。罪名我不能接受,法律不公平。”宣判以后,许霆父亲许彩亮在众多媒体记者簇拥下走出法院时说。随后,许彩亮在法院对面人行道边,突然拿出一条早已准备的横幅高举过头顶,上面清楚写着“有错≠有罪!”等字样标题,并列出8个理由:1.许霆ATM案应属于电子商务范畴;2.许霆与银行开户时签定储蓄总合同;3.许霆每次取款都使用电子签名;4.人机互动进行取款时,双方都签定并履行了电子合同;5.ATM机的错误是许霆有违诚信的诱因;6.电子代理人即银行行为,其不能以不知情而推脱责任;7.银行可因存在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协商或民事解决;8.相信中国的法律终究会给天下百姓一个信服的判决!

  许彩亮坚持认为,儿子许霆是无罪的,只是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受到这么重的量刑,而是应该无罪释放。

  同时,另一位与许霆有着同样遭遇的云南青年何鹏父母也来到旁边,许彩亮热情招呼何鹏父亲何建贵走到身边,两人一同举起手中横幅,希望他们的儿子都能得到一个公正的对待。

  “儿子不上诉只因不懂法”

  “因为他不知道现在法律是怎么回事。”对于儿子在法官宣判后,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且不上诉的情况,许彩亮表示自己不赞同儿子的意见。许彩亮说,“如果我现在能见到小孩的话,肯定会跟他说一下事情经过和讲讲道理,教他怎么做人,看他怎么说。现在,他怎么说要是反悔的话,他是这么大的人啦,好象不太好,肯定不好说,这我知道。但现在该怎么做,我会怎么做。”

  许彩亮认为,儿子当庭表示不上诉是因为他不懂法,看到现在从无期徒刑减少到有期徒刑五5年很快答应,但作为父亲的他坚持认为儿子本应无罪,更谈不上5年牢狱之灾,之后他会等待代理律师与儿子会面协商的结果。

  “判决有罪决不会还钱”

  针对在判决书中法官明确提出许霆至今仍未退还赃款的问题,许彩亮在重审开庭时曾向记者表示,“还款的承诺肯定会兑现,钱嘛当然会退还回来!但一定要等到判决结果出来才能谈还钱问题,如果结果不公平的话,我能还他钱吗?要还是判处十几年的话,我肯定不会还,那百分之百不会还了。”

  昨天面对法院有期徒刑五年结果,许彩亮却肯定地说,“我儿子他犯了什么罪,哪点违反银行的取款程序,现在说他是非法占有,他非什么法了?要是这样的判决结果我肯定是不会赔的。因为这个判决结果早就知道肯定会轻判的,但现在我的意见是肯定不会退钱,因为许霆现在判了刑,他在家里投资网吧花了那么多钱,现在一直被查封,这些钱投到里面去了,现在根本没剩什么。所以如果是判有罪的话,我就是肯定不会退钱的。”

  许霆代理律师

  重审判决体现舆论监督力量

  法院宣判以后,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告诉记者,对于判决表示尊重,还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针对许霆当庭表示对于判决结果满意之后不上诉情况,他表示明天或后天将与许霆案另一位代理律师吴义春一道会见许霆,向他申明上诉的权利,与其交流家属的意见,并由许霆最终决定是否上诉。

  同时,对于这起案件审理中,媒体宣传所起到的作用,杨振平表示,从去年12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国内媒体给予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舆论监督起到很大作用,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