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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刑事赔偿新标准 日赔偿额99.31元

时间:2008/4/1|

阅读量:1103|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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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4月01日 08:53:38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31日电(记者隋笑飞)记者3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通知说,根据国家统计局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的函,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2008年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赔偿金即按照99.31元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强调,该计算标准是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该办公室只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公布当年的赔偿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日赔偿金标准也相应递增。国家赔偿法1995年实施时,当时的日赔偿金为17.76元,到2005年增加到63.83元,2006年为73.3元,2007年为83.66元,2008年增加到99.31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指出,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只是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确定一个较为明确的计算标准,并不是说人的自由一天就值这么多钱,也与每个当事人的收入多少无关,即使是城市失业人员和农村人口也都同样适用这个标准。这一标准是根据立法时的社会经济情况确立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说,国家赔偿法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近年来一直在积极开展有关调查研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国家赔偿法修改工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