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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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本报记者 阮友直实习生 黄梅
本报讯 账户里67000多元存款不翼而飞,储户姚先生把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全部损失,银行不服,提起上诉(本报曾作报道)。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某银行广安支行赔偿丢失的款项及相应的利息。
2002年,福州台江区的姚先生,在某银行位于福州排尾路的广安支行,办理了储蓄业务。2006年6月23日晚,姚先生发现账户里67000多元存款不见了。查询得知这笔钱于当月12日,在该银行连江支行及连江凤城分理处被取走。存折、银行卡、身份证都没丢,为什么钱不见了?他立即报案。连江警方查明钱是被人用假银行卡、假身份证冒领。
警方抓获部分犯罪嫌疑人后查明:犯罪嫌疑人在网上设立”木马“程序,取得姚先生的相关个人信息,之后制作了假的身份证、银行卡,再以“银行卡”磁性坏掉为由,凭假身份证重新办了张新卡。随后,取出67079元,为了不让银行工作人员产生怀疑,又当场存了20100元,接着,凭新卡从连江凤城分理处取走了20000元。
姚先生认为,犯罪嫌疑人持假身份证、假银行卡冒领存款,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于是把广安支行、连江支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广安支行赔偿姚先生67079元及相应的利息;连江支行与姚先生没有合同关系,不予赔偿。广安支行不服,提起上诉。
广安支行表示,从法院调取的相关证据看,犯罪嫌疑人所掌握的账户信息,均来自一些直销网站或赌博网站,这是因为姚先生登录这些网站,并将这些信息予以披露,且将开户日期设为密码,属于“银行卡领用合约”中“易被破译的数字”,给犯罪分子伪造身份证等证件及破译密码提供了前提,姚先生对自身身份、账户信息和密码保管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姚先生知道所访问的网站,已遭“木马”程序入侵并有意通过该程序向嫌犯泄露自己的身份和账户信息,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广安支行与姚先生之间曾签署了“银行卡领用合约”,并曾就何种数字为“易被破译的数字”、何种行为属“使用密码不当”、“保管密码不当”的行为等进行明确约定。因此,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