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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清明加班三倍工资 不能补休代替

时间:2008/4/5|

阅读量:1125|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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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新华网上海4月4日电(记者 高路)今年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不仅唤起了人们对传统习俗和文化的关注,也明确了清明节“法定节假日”的性质。为此,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4日发出提醒,自国家法定节假日今年起调整后,在清明节加班的劳动者,从此将可得到三倍工资。

今年的清明假期中,4日清明节是法定节假日,5日、6日是休息日。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在4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能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如果在此后两天安排加班,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专家介绍说,今年清明节加班费的计算公式,是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300%即“三倍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应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约定为优先,如无约定,应以各地有关规定为依据。需注意的是,这一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