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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女生疑因谈恋爱遭批评跳水身亡

时间:2008/4/13|

阅读量:1120|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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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4月13日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日照4月12日讯 日照一中高三女生李某跳水身亡,“唯一原因”和“催化剂”是否来自学校老师的羞辱和打击,学校到底应承担多少责任,由此引发的家长状告学校并走向二审的官司,10日在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学生家长是2007年2月开始起诉的,诉状称,2007年1月18日,在日照一中读高三的女儿在上晚自习时,班主任用不堪入耳的语言当众羞辱女儿长达40余分钟。次日上午课间操时间,孩子为被羞辱一事找到该校级部主任反映情况,但级部主任并没有积极应对此事,致女儿再次受到打击。中午放学时,女儿在距学校200米处一水塘当着许多学生的面跳入水中,经路人及同学抢救捞出,但终因缺乏及时、必要的救护措施而离世。有同学即回学校找老师和校领导,但他们对此很冷淡。为此,要求日照一中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死亡赔偿金243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被告日照一中辩称,起诉与事实不符,班主任在班会上只是点出班里出现谈恋爱的现象,没有点出姓名,并不针对李某个人;事故发生后,学校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进行了一系列调查,学校将尊重调查的事实并尊重法庭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18日晚8时40分,在班级召开的班会上,班主任对宿舍纪律、宿舍卫生及班级中存在的男女生不正常交往的问题进行了批评,其中对班级中存在的男女生不正常交往(谈恋爱)的现象是以不点名的方式提出的。次日9时45分课间操时间,李某自行找到校级部主任反映班主任所开班会情况,表示不能接受班主任所说的其与同学谈恋爱的情况。中午12时10分左右,李某放学后与同学一起回租住处时,跳入路边的水塘里,经打捞后终因溺水而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班会结束后,虽对班主任不点名批评的恋爱现象及言语有一定的意见,但表现出的意思还是要好好学习,其自杀行为是发生在放学以后,且发生在校外,学校是无法预见的。但李某的班主任在班会上批评谈恋爱的现象时,用词上存在欠妥当的地方,对李某精神上产生一定的压力,终因这一压力不能排解,而产生自杀后果,老师的行为对此有一定的诱发因素,而老师的行为系被告单位的职务行为,故应由学校对老师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20%为宜。遂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87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日照一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班主任的羞辱行为是孩子自杀的“唯一原因”,级部主任的行为是孩子选择自杀的“催化剂”,同时坚持一审起诉中要学校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10日的开庭中,学校委托代理人未作很多答辩,请求维持原判。二审一次开庭于上午10点左右结束。□王莉莉 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