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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俩趁ATM机故障转账200万以盗窃罪受审

时间:2008/4/16|

阅读量:1241|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4月16日 现代金报

  “宁波许霆案”昨天开庭

  公诉方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唐氏兄弟的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打比方说:唐氏兄弟的转账银行都有记录,这只能看成银行本不想借钱,因为服务员喝酒喝多了,

  在正规程序下误把钱借出去了,能说是盗窃吗?

  案件特殊性:被称为“宁波许霆案”

  主角:唐风军、唐风光两兄弟

  公诉方:宁波市检察院的2名公诉员

  辩护方:唐家聘请的律师团,3个律师事务所的5名律师

  庭审地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昨天下午2:00开始

  陈述

  昨日下午,“宁波许霆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

  唐风军:我没有盗窃,当时只是以为这卡可以透支了。

  转账的时候,我根本不知道系统出了问题,当时是按照ATM机的提示进行操作的,操作方法是正当的,在转账成功后,机器也没有出现系统错误的相关提示,发现卡上是负数后,只是以为这张卡可以透支了,于是就想到先透支一大笔钱,回老家办个养牛场。透支的事情还是听朋友提起过,自己并不知道借记卡是不能透支的。

  弟弟唐风光:我的行为不属于盗窃,因为在哥哥唐风军转账完毕前,我根本就不知道转账一事,转账是事后才知道的。

  而哥哥要我办新卡去取钱,并没有对我详细说起过钱的来历,只说是转账后卡里的钱越来越多,而我只是按照哥哥的吩咐去提了现钱出来,交给哥哥后就去上班了。

  交锋

  “借记卡”名称是否误导

  “借记卡”的名称首先成为争议的焦点。

  辩护方律师:“借记卡”的名称本来就有误导性。

  借记卡不能透支的规定,实际上是银行的内部规程。而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借就是找人借贷,记就是记录下来,并且借记卡的正面也写着信用卡的字样,如果一个人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以为借记卡能够透支也不奇怪。况且唐氏兄弟都是20来岁,都只有初中文化,在文化条件的限制下,以为借记卡能够透支完全是可能的。

  公诉方:在申请借记卡的时候,都要填写申请表,申请表背面就明确写明了银行规程,其中第十一条就规定,借记卡必须先存后取,不具备透支功能,唐风军在办理银行卡时,签过名就应该视同他已经明确了。

  辩护方律师:规程中第十八条四款规定,持卡人在使用ATM机时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按照这条规程来说,这件案子就属于民事案件。

    盗窃罪还是民事纠纷

  针对公诉方提出的盗窃罪,唐氏兄弟的辩护律师均作出了无罪辩解。

  公诉方:被告人唐风军、唐风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方律师:唐氏兄弟在操作ATM机时,是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的,其行为并不是单方面行为,ATM转账成功就代表了银行认可,这实际上是一种合同交易行为。唐氏兄弟在转账过程中,转账过程都是有详细记录,无论是在银行信息库还是在银联都记录得清清楚楚,这就说明他们的行为并不具有秘密窃取性。而没有秘密窃取性,就不应该以盗窃罪定性。

  该案应该属于一项有瑕疵的电子交易行为,属于民事纠纷,按照《合同法》规定,是可以撤销的,只要受益人退回不当收益就行,而唐氏兄弟在案发后就退回全部款项,已经属于退回了不当收益。

  搬出许霆案

  在庭审辩论中,公诉方、辩护方都搬出许霆案。

  公诉方:唐氏兄弟案与许霆案很相似,两起案件都是由于银行ATM机出错,引发了个人的贪念,最终导致犯罪。

  辩护律师团的何律师:两起案件并不相同,许霆案属于“错给”,唐氏兄弟则属于“误借”。

  打比方说,许霆案好比是银行服务人员出了错,把1000元当作1元给了客户,这种情况下银行是不知道的,而且想追究起来也不容易,这种情况造成的损失也比较大。而唐氏兄弟在转账后,银行、银联都是有记录的,这只能看成银行本来不想借钱的,可是因为服务员喝酒喝多了,在正规程序下,误把钱借出去了,而且还写了明确的欠条,这种情况下,能说是盗窃吗?如果说有过错,最多是服务员清醒后把钱追讨回去就是了。

  再比如,李四是张三的供货方,结果李四的财务出了问题,被张三发现了,于是张三不断地向李四进货,反复10余次,赚了不少钱,结果李四发现钱少了,报案后一查,发现是财务出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你能说张三是偷了李四的钱?

  补记

  律师团的一致观点是:无论是被判无期的云南何鹏,还是被判5年的广州许霆,以及正在审理的唐氏兄弟,三起案件都有个根本问题,就是适用何种条款。

  何律师还拿出了一份事发后,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呈送公安、检察院、法院要求从轻处理唐风光涉案人员的函。银联公司认为他们系统自身存在薄弱点,唐氏兄弟最初没有蓄意攻破系统的主观恶意,建议从轻处理或是免于刑事处分。

  鉴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经过庭下合议后,择日进行公开判决。

  案件回放

  2007年1月28日晚7时,湖南籍农民工唐风军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鄞州银行ATM机,打算将其弟弟唐风光借记卡里的4.49元余额转到自己的借记卡里。在输入转账金额时,唐风军误将4.49元输成49.49元,但ATM机却显示转账成功,而借记卡压根就没有透支功能。唐风军发现自己的借记卡里金额确实增加了,于是他不停地转账,直至卡里的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二天上午,唐风军再次跑到那台ATM机上转账,直至卡里的金额猛涨至2254586.70元。中午,唐风军将此事告诉了弟弟唐风光。两人决定,先由弟弟唐风光去新开户一张卡,唐风军再通过ATM机将自己借记卡里的钱转到新卡上,最后再通过新卡取钱。按照这个方案,唐风军将自己卡里50多万元金额转到新卡里。29日下午唐氏兄弟俩分别从十多家银行取走现金579500元。

  2008年3月26日,宁波市检察院以唐风军、唐风光涉嫌盗窃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记者 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