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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少年因同伴溺亡时悄然离去被判赔3万余元

时间:2008/4/18|

阅读量:1124|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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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4月18日 武汉晚报

  本报讯(记者 王兵 通讯员 王昊陈远林)同伴游泳溺亡后,三名少年竟隐瞒事实真相。昨日,仙桃市法院判令三名同伴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32789.80元。

  去年7月21日,赵能、王卓、李成与刘平四名少年(未成年人,系化名)一起去东荆河游泳,刘平滑到深水处,赵能上前营救无果独自上岸,王卓、李成提出喊人施救遭赵能阻止。三名同伴离开事发地商定:隐瞒事实真相,不向任何人透露。

  事后,刘平之母找三人询问儿子下落,他们均按商定内容没有说出事实真相。直到次日中午,人们才在事发地将李成的遗体打捞上岸。

  刘家人以三名同伴隐瞒真相、未及时施救是导致刘平死亡的直接原因而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刘的父母未能尽到监护义务,是造成儿子死亡的主要原因,邀约人赵能在刘平溺水后阻止其他同伴呼叫人施救,对刘平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另两名同伴没有坚持叫人施救,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