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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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异地求学第一天,16岁的少年竟离奇地在群租房外坠亡。伤心欲绝的双亲将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和二房东告上公堂,要求他们赔偿孩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51万余元。日前,徐汇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东李先生赔偿原告(即孩子的父母)金女士和诸先生死亡赔偿金等433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涉案房屋产权人张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入住当天即生意外
16岁的小峰来自浙江温州,在家就爱摆弄计算机,母亲金女士在上海为小峰找到一家知名电脑技术培训学校。去年6月小峰来沪,准备参加该校的计算机培训课程。为方便就学,小峰在学校附近找到一处群租房,并约定住宿期为一个月。房东李先生告知小峰,如果晚上11时未归,需电话或短信告诉宿舍管理员。当日,小峰向李先生交纳了一个月的住宿费及押金920元。可就在小峰入住的第一天晚上,他意外地在群租房外坠亡,并在翌日才被人发现。
父母伤心诉至法院
金女士认为孩子生前居住在一套被分隔成20多间的群租房内,入住的第一个晚上就出了事情,这和房东及房屋产权人脱不了干系。小峰父母将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和二房东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共计51万余元。
房东李先生辩称,自己与小峰仅是房屋转租合同关系,并非服务合同关系,自己在承租涉案房屋后,对房间结构并未改动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产权人张女士也不同意两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未加管理承担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房东及房屋产权人是否应对小峰坠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从房东李先生出具给小峰的押金收据,可以反映出合同具有住宿管理的特征,房东李先生承租涉案房屋后,将房屋分隔搭建,用于群租,已明显增加房屋中居住人员的危险。且李先生明知小峰事发时尚未成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采取比成年入住人员更强的管理。但事发当晚李先生委托的管理人员发现小峰失踪后,既未联系小峰家长,亦未及时联系警方,致使丧失了寻找小峰及时抢救的时机。对此,李先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作为房屋出租方的张女士是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对出租后的房屋仍负有管理、维护职责,她明知房屋用于群租却未及时制止,对小峰坠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潘文婕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