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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包者向失主索要钱财遭拒后带包逃走

时间:2008/5/12|

阅读量:1121|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捡包者向失主索要钱财遭拒后带包逃走
捡包者向失主索要保管费遭拒后带包逃走

  要过高的“保管费”未果后带着钱包逃走,失主一怒报警,捡包者被行政拘留。

  赵某捡到钱包后主动联系失主高某,原本是件好事。但随后发生的一幕却让拾金不昧的行为变了味。

  昨日,赵某被警方行政拘留,原因是他向高某索要过高的“保管费用”未果后,带着钱包逃走,结果拾金不昧“变”成了敲诈勒索。

  不给500元“报酬”不还钱包

  5月8日,高某在鞍山站前某旅店不慎将钱包丢失,里面有部分现金和一些票据证件。高某回到家才发现钱包丢失,但他却不记得丢在哪。

  5月9日下午,高某接到所住旅店服务员的电话,称一个姓赵的在住店的时候捡到了他的钱包。下午5时许,高某和赵某在旅店相见,高某对赵某自是千恩万谢,并提出要给赵某200元钱作为报答。“200太少了,你怎么得给我500。”赵某提出不给500元钱,钱包也不能还给高某。“500有点太多了吧,我这钱包里也没多钱,给你200已经很多了。”高某不同意,二人协商了半个多小时也没结果。赵某一直坚持高某要是不给500元,就不还他钱包。“当时我都觉得不可思议,这人明明做的是好事,怎么能这么干呢?”让高某更不解的是,在二人陷入僵局的时候,赵某一把拿起钱包转身就跑出旅社。

  高某在后面追出旅社的时候,赵某已经不见踪影,无奈高某报了警。

  “拾金不昧”者被行政拘留

  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后,巡防支队勤务一大队116警务组巡警张岩和齐伟也觉得奇怪,“这人是来还钱包的,跑啥?”

  在听完高某的简单讲述后,两名巡警在附近进行搜索,两分钟后,在火车站南货场门前将正在等车的赵某抓获,移交到铁东公安分局胜利派出所。

  被抓后赵某一直叫嚷,“凭什么抓我?我拾金不昧是做好事,我要点报酬也是应该的,他不给我报酬,我当然不能这么轻易地把钱包还他。”

  昨日,记者从派出所得到消息,赵某已经被警方行政拘留。

  索要报酬要依法行事

  对于赵某的说法,昨日记者采访了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波律师。他这样解释,赵某捡到钱包后没有自己留下,而是联系失主,这是拾金不昧的表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赵某有义务把钱包还给高某,但《物权法》也规定,赵某有权利向高某索取必要的保管钱包的费用。刘海波特意强调了“必要”两个字,他认为这个“必要”的标准是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如发生矛盾,属民事争议,赵某要是认为报酬给得少,他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为何警察会抓赵某呢?刘海波称由于二人已经见面,并在钱包的所有权已经明确的情况下,赵某还坚持必须要得到高报酬,否则拒不交还钱包来对高某进行威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有关规定,赵某已经涉嫌敲诈勒索,但情节较轻。

  【记者手记】捡到失物索取报酬要合法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计报酬是高尚的,但接受报酬也是合理的。

  以往,法律缺失或者法律不完备时,我们强调道德的约束。如今《物权法》已经实施,其中规定拾金而昧违法,归还失物也有权索取报酬。

  赵某希望得到一定物质酬谢的要求合情合理。从捡到财物到归还失主,赵某耗费了一天的时间精力和费用,理应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但这种补偿不能建立在对失主实施威胁而过分要价的基础上,就算双方不能就此达成协议,赵某也应该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为自己争取利益。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实际上就是依法行事。 闻世辉 记者 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