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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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本报讯(记者 胡晓 通讯员 廖继红 何方)拾到别人的信用卡后,拿去取钱消费,后来自首全部把钱退还了,丰都的刘国成还是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刘国成家住重庆市丰都县城。去年9月26日,刘国成偶然拾得夏某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的信用卡,刘将夏的信用卡密码作了修改,并立即将卡取走。随后,刘国成揣着捡来的信用卡在街上转悠,不一会儿就到一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18000元。为不引人注意,刘此后又到另一银行取走人民币15000元。次日,刘国成取走卡内余额700元。10月13日,刘国成慑于法律威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全部赃款33700元。
5月16日,经重庆市丰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刘国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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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取款机使用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