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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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通讯员梁志明记者陈文
晨报讯 一个20多岁的女子与一位比她年长30岁的日本男子谈恋爱。在日本男子表示了结婚意愿并给予女子数量可观的金钱以后,女子突然表示不愿意结婚了。日前,长宁法院判决女子郁某接受日本男子山田(化名)的6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40万元)属于彩礼性质,应予返还。
2003年初,在上海投资的日本籍男子山田与郁某相识后并恋爱,山田经常给郁某几十万日元的生活费。2007年初,山田提出想结婚,并于同年4月将准备用于结婚的费用600万日元转交给了郁某。之后,郁某便开始躲避山田,迟迟不办理结婚手续。山田见结婚希望渺茫,在要求返还钱款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郁某辩称,双方恋爱期间收到的是山田的汇款,但这是山田自愿给予的,与结婚无关。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的善良风俗,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对方的钱款数额如果价值巨大,应视为彩礼处理。山田与郁某建立恋爱关系后的小额汇款可以认为是原告赠予的生活费用,可以不返还;但山田在表达结婚的意愿后给郁某的大额汇款应视为彩礼和准备结婚的费用,郁某明确不愿与山田缔结婚姻关系,则应该退还这些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