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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放宽大陆配偶在台居留及定居条件

时间:2008/6/6|

阅读量:2520|

来源:朱运德

涉台婚姻
文本标签:港澳台婚

 

    台湾当局所修正“大陆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 2008年03月07日正式发布施行。据此,大陆配偶申请在台定居要件被放宽。

  台“内政部”指出,这次修正的最大变革,为放宽大陆配偶申请在台定居要件;以往大陆配偶长期居留期间而台湾配偶死亡者,即无法申请在台定居设户籍;新办法对此已调整放宽,规定如未再婚且在台湾地区已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居住183天以上者,可以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设户籍,并领取身份证。

  台“内政部”表示,大陆配偶申请定居时需检附的财力证明,新办法考虑社会实际情形,放宽采认种类及财产合并计算范围。

  另外,在台湾地区育有未成年亲生子女有逾期停留者,出境后可立即申请再入境,不再管制一年才能申请。办法中又增订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可先以具结书替代,中国配偶在入境翌日起30天内,再持台“卫生署”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换发入出境许可证件,以此加速审核流程。

  据了解,新办法还规定大陆配偶离婚后,每年要与未成年子女在台湾地区共同居住超过183天,不应将小孩送到大陆或海外,而独自一人在台生活。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