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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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 陈霞)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用一纸“财产分割协议”将两人共有的两套房产进行了分割。但是两年后,由于房价飞速上涨,使得昔日夫妻两次对簿公堂。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房屋按协议归前夫所有,但其应根据房屋的升值情况向前妻支付46万元的购房补偿款。
2004年初,住房面积只有40平方米的小两口杨磊和郭敏按揭购买了一套面积160平方米的大房子,并订立了一份“房产分割协议”,约定两套房子产权均归杨磊所有,尚欠银行的7.2万元按揭款及当初购房时的14万元借款也由杨磊偿还,如果日后出现离婚等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事,郭敏应无条件协助杨磊将两套房屋的产权过户至杨磊名下,不向杨磊主张任何房款;郭敏在完全同意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由杨磊补偿郭敏人民币37万元。
一年后,因为感情不和,杨磊和郭敏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虽然和平分手,但是曾经签订的“夫妻账”却未能断清房产纠葛。杨磊没有如约向前妻支付财产折价款,而郭敏看着日益飞涨的房价,认为两套房屋目前的市值比订立协议时增值了不少,所以坚决不肯搬离。争执不下,杨磊将郭敏告上了法庭。
法院委托评估后,认定这两套房屋目前的市值分别为86万元和21万元,而当时签订协议时的价值分别为57万元及19万元。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两套房屋产权当属杨磊所有。但是涉案房屋的价值确已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最终,法院判令杨磊应再向郭敏增加9万元的补偿款,总计支付46万元供郭敏购房居住。同时,郭敏应协助杨磊将两套房屋的产权进行过户。一审宣判后,杨磊向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