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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拖欠劳动者工资最高罚款50万元

时间:2008/6/11|

阅读量:1101|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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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来源: 新华网(北京) 
  新华网广州5月31日电(记者王培伟)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新修订稿,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依法责令加付赔偿金外,可结合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从31日起就此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10日。
  针对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较集中的情况,《条例》规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须在施工前设立工资支付担保或者在指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用于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支付工人工资。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工资支付担保或保证金专户,视为工程款不到位,有关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根据新《条例》,凡施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拖欠工资数额在3万元以上;拖欠工资人员在10人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催告,在付清工资前,对招投标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投标资格;对直接发包工程,暂停办理其承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据了解,5月31日起至7月10日,市民可通过直接登录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者信函邮寄、电子邮件方式向省劳动保障厅劳动监察处提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