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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被发现已越狱38年

时间:2008/6/12|

阅读量:1109|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6月12日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陈佳裕 林良标 通讯员 陈文良)1968年被判8年刑,两年后就越狱逃走。直到38年后,当年的小伙子已经变成七旬老人,他在一次意外中被发现是个逃犯。

  这名逃犯,就是德化人蒋某仲。随着他的再度被抓,疑问也接踵而来:事情已经过去38年了,当年他所犯下的罪行是否还会被追究?他到底还要不要坐牢?

  当年越狱逃犯 如今已年过7旬

  今年5月中旬,闽西监狱一纸协捕通报,发至德化县公安局。根据这份通报,德化浔中派出所民警意外地发现了蒋某仲。

  5月29日,德化县浔中镇后所村发生一起村民酒后打架闹事案件。调查中,民警向当时多名在场村民录口供取证,蒋某仲事发时在场,因此也成了本案目击证人,录了口供。

  回到所里,民警发现蒋某仲姓名、年龄与闽西监狱的协捕通报内容吻合。6月10日民警出其不意,将他抓获。

  原来,蒋某仲1938年出生。1962年至1967年,他伪造原德化上涌大队等公章8枚,伪造假身份证明35张,并先后将8名德化妇女拐卖到尤溪、沙县等地贩卖,合计获利229元。

  他交代,1968年9月,他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德化人民法院军管组判处有期徒刑8年,随后即被送往现闽西监狱服刑。

  1970年,刚服刑2年的蒋某仲趁下田干活之机,瞒过管教人员越狱潜逃,后来逃到浙江成县。在这里,他隐名埋姓做建筑小工,1989年他与成县一丧偶妇女成家,当年生下一男孩。1996年,他带着年仅7岁的儿子潜回德化老家,对外谎称刑满释放在外成家已久。

  蒋某仲感慨,年纪越大,他就越容易想起自己以前的罪行,“放在今天,那也是‘罪大恶极’”。

  38年过去了 他还会被追究吗

  蒋某仲越狱时尚有刑期6年多,从越狱当年算起,如今已过去了38年,他还有罪责吗?如果有该怎么计算?昨日,记者就此采访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爱河。

  李主任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时效有严格规定,除非犯罪事实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虽然发现犯罪事实但不知何人作案,这时有关罪责经过一定时间,才有可能不被追究。除此之外,都要被追究刑责。

  他说,蒋某仲越狱首先构成脱逃罪,加上原尚未执行完毕的6年多刑期,蒋某面对的将是数罪并罚。不过鉴于他年事已高,具体要视其身体条件。

  目前,蒋某仲已被关押在德化看守所,等待闽西监狱前来移交。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