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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128万存款被冒领状告银行

时间:2008/6/13|

阅读量:1137|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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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6月13日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实习生 何振兴 通讯员 林劲标) 佛山市民潘某128万元存款被冒领,因此将银行告上法院。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某银行佛山绿景支行向潘某全额赔付128万元,并按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转账业务顺利办理

  据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潘某以个人名义在被告银行处开设一张设有密码的储蓄存折。2007年11月19日,一名自称陈永的客户在该行开办了个人账户。随后,银行为陈永办理了转账业务,将原告潘某账户内128万元转账到陈永账户。潘某发现存款被冒领后多次与银行交涉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其存款人民币12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潘某提交法庭的存折原件中明确记录最后一笔业务的发生日期为2007年11月16日,存款余额为1285303.72元。

  被告银行辩称,当日取款人陈永持其本人和原告潘某的身份证以及活期存折到银行办理转账业务。取款人出示的存折无论从材料、样式、颜色等或是户名、账号、余额等均与原告潘某正在使用的存折无异。且该存折也顺利通过了银行的磁条识别系统。同时陈永输入了正确的密码,根据规定,凡是在银行柜台使用密码交易均视为储户本人所为。另外,该行业务员还核对了两人的身份资料。整个流程完全依照规定进行,并无不当。

  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存折是储户存取款和利息的凭证,存折上的权利与存折这个载体不可分离。现原告持有存折及本人身份证,且该存折尚有余款为1285303.72元的记载,故原告要求被告按规定支付存款合法。他人持虚假存折在被告处取走原告的款项,也足以说明银行未尽充分的存款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在原告提款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提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