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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申请低保遭拒杀人再审获死刑

时间:2008/6/17|

阅读量:1186|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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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6月17日   沈阳晚报    “张洪军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6月16日10时,在市法院13号法庭内,曾经轰动沈阳的居民为办低保杀害社区书记案再审宣判。法官的判决书还没合上,被告人的喊声已经响起:我上诉!
 
为办低保锤杀社区书记

张洪军,今年49岁,无业,曾因盗窃被判刑8年。2003年从五里河地区搬到皇姑区凤凰社区居住。赵淑芳,终年67岁,凤凰社区书记。皇姑区人大代表,区优秀共产党员,曾连续三届、前后十年当选为社区书记。

起诉书显示,2004年4月,张红军拿着离婚证、失业证、残疾证来到社区要求办低保。但是社区书记赵淑芳认为他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拒绝了他的要求。张洪军为此多次到社区纠缠、吵闹。2006年8月3日下午1点多,张洪军又来到社区找赵淑芳,让她帮助办理低保,同时帮自己找工作,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张洪军拿着铁锤朝赵淑芳头部猛砸数下,导致赵淑芳头部受到重创,引起脑机能障碍死亡。

他到底够不够低保条件

“我做过开颅手术,有残疾证、离婚证、失业证,咋就不够低保条件?”张洪军一直认为社区书记在故意刁难他,这成为他杀害社区书记的直接原因。张洪军到底够不够低保条件?这也成为法庭调查的重点。法院调查查明,由于当时张洪军没有办理低保的书面申请,而且失业证上也标明,2004年到2005年期间,张红军正在领取223元的失业救济金。他虽然有残疾证,但是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同时在社区内经营有带公用电话的食杂店,有一定的生活来源,不符合申请低保户“无经济来源、无生活能力”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认定,赵淑芳拒绝为张红军办理低保属于正常的履行职务。

减轻处罚理由均不成立

由于张洪军平时嗜酒,并且在案发前也曾喝酒,他的辩护律师提出张红军患有中毒性酒精依赖综合征,属于有限责任能力,有从轻处罚的依据。但是通过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张洪军虽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律师还提出张洪军在1993年曾被人殴打导致颅骨骨折。此案应属刑事案件,张洪军检举此案应属立功表现,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但是,检察机关表示,经警方走访,此案尚无法查实。况且张洪军作为被害人,到警方应属“报案”,不能算是“立功”。为此,法院也没有采纳律师的此项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张洪军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10万余元。法官刚刚宣读完判决书,张洪军便在被告席上大喊起来:我肯定上诉!他的家属则表示,支持他上诉的理由依然是:他一定够低保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