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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与儿媳在股市盈利80万后对簿公堂

时间:2008/6/18|

阅读量:1122|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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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8年06月18日 新闻晨报

  晨报讯 (记者 李晓明 通讯员 顾琼)200万元人民币进入股市,盈利80多万元,公媳却因这笔财产引发纷争,公公说是委托理财款,儿媳却说是借款。日前,虹口法院判定双方存在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媳妇应当返还公公理财本金200万元,盈利的80多万元各半分配。

  去年2月27日,任女士将自己证券账户里的所有证券抛售,又清空了自己的一个资金账户。第二天,任女士的公公黄老先生交给任女士100万元。10天后,黄老先生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了100万元。至当年5月23日,任女士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为70多万元。第二天,任女士将账户内的70多万元支付给了黄老先生。嗣后至28日,任女士陆续抛售了账户里的全部证券,账户里还有资金余额200万元。然而,就是这200万元,公媳之间发生了矛盾,公公一怒之下诉至法院。

  公公诉称,自己把钱交给媳妇帮助理财,现要求其返还本金200万元,部分盈利可以作为媳妇买卖股票的报酬。儿媳任女士却称:公公从未与她达成过任何建立委托理财关系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法院认为:任女士在接受200万元之前刻意抛售其所有的证券,并提走全部的资金余额,反映不希望200万元资金与其他的资金相混同。200万元资金进入任女士资金账户后,没有其他资金存入,而在2007年5月24日仅有的一次取款70多万元,也全部划入黄老先生的账户。从上述两方面可见,该200万元资金系针对特定的主体,具有特定的用途,如果是借款,则任女士拥有200万元的所有权,完全没有必要将该资金与黄老先生原投入的资金相区别,故认定公媳之间存在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

  法院又认为:鉴于没有证据材料证明公媳之间理财的盈利分配及应支付的报酬金额存在合意,法院以公平原则对理财行为产生的80多万元盈利在两人之间予以各半分配。考虑到黄老先生已得到70多万元,任女士只需返还给165万余元。